陳竹上、何東洪/台灣社會研究學會理事
王增勇/台灣社會研究學會理事長
教育部日前駁回台大校長聘任案,引發不少侵犯大學自治的質疑,究竟大學自治的實質內涵為何?它顯然不是柯P所謂「給他當有問題,不給他當後遺症更多,不給他當是白痴」的政治利害算計;另一種訴求場景則猶如工商總會痛斥政府的管制政策侵害市場自由,儼然將大學自治類比為極右派資本主義,惟恐悠遊歲月將逝。為此,筆者試以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校園事件,探討大學自治的核心與疆界,期能有助於對話聚焦。
《大學法》第一條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大法官第380、450號解釋陸續表示:「《憲法》第11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大學於直接涉及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因此行政機關不可用命令干預大學的教學內容及課程訂定(如大學共同必修科目),而妨礙教學自由;立法機關也不可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單位(如軍訓室),侵害大學的組織自主。可見「學術自由」才是大學自治的核心,相對於此,「校務行政」仍受國家法令規範。
本此原則,大法官認為:「教師升等」仍應依法行政,大學的教評會不可自行決議否定專業審查結果(釋字第四六二號成功大學案);至於「研究生考核」則直接涉及教學事項,學校規定考核未過退學,屬於應被尊重的大學自治範疇(釋字第563號政治大學案)。
從而,若超出大學自治範疇,討論之焦點宜回歸是否「依法行政」的分析,畢竟大學校園一方面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場域,一方面卻也是個充滿人情世故與階級利害的地方,老師與學生間、低階與高階教師間、教師與主管間,往往存在著可能比外界更封閉、更封建的優弱勢關係,需要一定程度的合法性監督與外部制衡。如果過度擴張「大學自治神聖不可侵犯」的論述疆界,其結果反而可能使大學取得「治外法權」,成為強者操盤宰制的化外之域。
試舉近年來幾則大學校園事件如下:
一、民國102年頂尖大學計畫台大獲得補助31億元,但其中碳粉墨水匣等消耗品就花了4億1000萬元,因此立委提案刪除部分經費。二、東華大學教授涉及性騷擾,學校教評會卻決議只罰一年不加薪,106年學生前往教育部要求停職調查。三、台灣藝術大學甄選舞蹈系教師引發糾紛,新北地檢署經多年追查,107年依偽造文書罪嫌將校長起訴。四、多所大學決議通過「教師限年未升等不續聘」之條款,105年起陸續遭最高行政法院否決其效力。由於以上校園事件並非「直接涉及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經由立法、行政、司法的監督與制衡,使大學回歸依法行政的軌道,維護當事者法定權益及社會公益,均非侵犯大學自治。
《大學法》第八條規定:「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亦即校長為行政職(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支領加給),其遴聘亦為教育人事行政的一環,是否「直接涉及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而屬於大學自治的範疇,值得商榷。與其偏離大法官解釋,蔓延大學自治的疆域,不如進行依法行政的深度檢視,如果教育部不能以法服人,則必須面對訴願、行政訴訟等司法檢驗,各方也藉此過程,共同為大學校務的法治基礎扎根。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