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協會成員:是時候討論過勞企業是否課刑責了

出版時間 2018/04/25
國道欄檢造成2名員警殉職、1名大貨車駕駛工傷死亡及1名肇事連結車駕駛輕傷,這樣勞勞相殘畫面,不忍目睹,而這樣重大公安事件,再再指向第一線的工作安全把關失靈。
圖為駕駛陸乙豪夫妻向殉職員警葉家豪家屬下跪,盼獲得原諒。翻攝畫面
國道欄檢造成2名員警殉職、1名大貨車駕駛工傷死亡及1名肇事連結車駕駛輕傷,這樣勞勞相殘畫面,不忍目睹,而這樣重大公安事件,再再指向第一線的工作安全把關失靈。 圖為駕駛陸乙豪夫妻向殉職員警葉家豪家屬下跪,盼獲得原諒。翻攝畫面

賀光卍/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前專員、人民民主黨黨員    

昨天在電視畫面傳來國道欄檢造成2名員警殉職、1名大貨車駕駛工傷死亡及1名肇事連結車駕駛輕傷,這樣勞勞相殘畫面,不忍目睹,而這樣重大公安事件,再再指向第一線的工作安全把關失靈。

事後罰錢防範不足
報載高雄市府勞工局昨前往該肇事司機公司聯全通運勞動檢查,根據派車單及車輛大餅圖等出勤資料初步判斷,陸姓駕駛自4月1日至22日,已連續出勤共達22天,其間毫無例休;而這段期間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的日數至少7天,4月份至21日止,總計加班時數也已超過法定46小時;另輪班間隔休息時間也多日不足11小時,已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34條及36條等,情況至為嚴重,加上2017年該公司也違反《勞基法〉,會依法加重裁處罰鍰300萬元。而筆者認為也可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對於在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工作者要提出預防措施,如有違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防範不足、罰責太輕、成本轉嫁
就兩法反映出幾個問題:1.事後勞檢:乃因長期勞檢人力不足,無法有效事前防範,因此助長不肖雇主投機心態。2.罰則過輕:裁罰手段只有罰錢,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罰錢,是無法懲罰惡老闆。3.工殤成本全民買單:因雇主的管理不當與追求利潤下,不顧工作安全造成馬路上不定時炸彈,造成3死後,這3位的亡者家庭的支出與家庭復健等支出,轉由人民的納稅錢,撫卹、醫療、社會福利等等,讓惡雇主竊取人民稅金與健保費。

「過勞企業課刑責」企業反彈
因此工傷協會在這樣考量之下,認為「過勞企業課刑責」來保護勞工與社會安全,於民國100年時勞工安全衛生修法時,工傷協會與民進黨林淑芬委員合作提出工傷協會版勞工安全衛生法草案,其中修法條文將過勞課刑責納入,當時遭到六大工商團體買廣告點名批評,因此沒有獲得立法委員多數人支持此條文,直到近年來,《勞基法》修惡下,使過勞議題再度浮上社會輿論,才有再一次修法契機,於去年12月12日工傷協會帶這多位過勞受害者與過勞亡者家屬前往立法院抗議要求修《勞基法》與《職安法》的過勞課刑責條文,而當時只有陳學聖委員前來,並表示願意領銜提案工傷協會條文,才有現在的連署修法提案。

全民支持修雙法
《勞基法》:違反正常工時及延時工作上限規定、違反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違反工作四小時有半小時休息時間規定、不經勞工、工會、勞資會議即變動工時規定者、濫用輪班、責任制即變形工時規定者,違反週休二日規定者、未保留或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出勤資料者,課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職業安全衛生法》:依第六條,雇主若未妥善制定工時、輪班規則,如造成過勞死亡者,課3年下有期徒刑。如造成勞工過勞傷殘者,課處1年下有期徒刑。

但兩個法案連署到現在並不樂觀,《勞基法》修法只有個9位委員連署,及《職安法》只有10委員連署,在國際工殤日的前夕,請完成一個救自己也救別人的『救命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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