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王宗雄:孩子的最後一哩路

出版時間 2018/04/14
苗栗縣一名男嬰成為毒蟲父母出氣筒,最後嗆奶致死。但兒虐跨轄區通報有漏洞,男嬰被火化三個月,檢方才收到男嬰遭虐通報告訴狀,追查後依重傷害罪嫌起訴狠心父母。檢察官認為,為了配合經費短缺,死因不明案件在未經詳細查證下,任意開立死亡證明書,往往事後發現要追究真相時,道阻且長。圖為虐嬰示意圖
苗栗縣一名男嬰成為毒蟲父母出氣筒,最後嗆奶致死。但兒虐跨轄區通報有漏洞,男嬰被火化三個月,檢方才收到男嬰遭虐通報告訴狀,追查後依重傷害罪嫌起訴狠心父母。檢察官認為,為了配合經費短缺,死因不明案件在未經詳細查證下,任意開立死亡證明書,往往事後發現要追究真相時,道阻且長。圖為虐嬰示意圖

王宗雄/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日前報載苗栗一名4月大男嬰,司法相驗時原以嗆奶意外死亡結案,嗣因社會局依醫院通報,發現疑有兒虐情事方重啟調查,然而大體已火化。2017年的家內兒少保護事件高達4,135案,可明確判斷係受虐致死為23人,意外、生病或不明原因死亡者132人。國家未來主人翁未及長大,早早折翼,令人心慟。
 
預防重於究責
 
兒虐事件層出不窮,究竟該如何防堵呢?目前新生兒至上小學前,有16次法定需注射疫苗。《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規定,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國小及學前托育機構需輔導接種,然並無強制力。實則,按時施打疫苗本係維護兒童健康權。新生兒泰半時間待在家內,施打疫苗是與外界專業醫護人員直接接觸的機會,若有兒虐情事,較容易發現。是以,社政、衛生單位莫各自為政,交流健保就診資訊,若嬰幼兒遲延一定期間(如超過3個月),主動、預防性地介入關懷。而非如現在兒虐案件往往是嚴重傷病就醫時,方由急診醫護人員發現通報。
 
面對不幸的個案不能只是追究責任,還要讓它發生防錯功能,方有價值。孩子永遠是我們最沉重,也最甜蜜的負荷。社會安全網從原生家庭,到孩子能觸及的醫院、社政單位,多一點的雞婆,也就少一分風險。社工、醫療現成血汗行業,加以介入一高風險家庭,很可能面臨到的情緒甚至暴力反彈,都是社工現場實況。上開作法當然增加社工負擔的責任,是政府應該思考多給社政機關多一點資源。畢竟,我們都希望孩子能健康長大,邁向他的康莊大道。
 
建立跨區、跨單位的通報機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規定醫事、社政、老師乃至司法人員發現有法定不利兒童、少年情事時,應通報主管機關。現行主管機關亦已上線家暴、性侵及兒少保護資料庫。是以,面對兒少死亡的相驗事件時,建立SOP,由警、檢先行調閱相關家暴通報資料,判斷有無家內虐待之可能,是第一步。又家暴案件常因被害人隱忍不發,犯罪黑數甚高。筆者辦案經驗中,無家暴通報歷史的行為人,卻犯下嚴重家庭暴力行為者,所在多有。對兒童、少年之犯罪事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主管機關本得獨立告訴。理由在於,對於兒童少年之成長,國家負有保護義務。在親生父母未能適當行使親權時,國家應居於第一線,保護兒童。是以,若社政單位經由醫院端通報可疑係家內兒虐並有死亡情形時,社政單位應即時提供前階段可疑為兒虐相關資料予承辦員警、並於檢警相驗時到場說明,避免可疑為家內兒虐案件,卻僅由具利害關係之家人說明案情,導致檢警因資訊受限,陷於偏聽、誤判之風險。
 
勿視解剖如寇讎
 
實則,現行司法相驗第一階段,係由檢察官偕同配屬法醫,依大體外觀綜合現場採證情況、病歷、發現人、家屬說詞,判斷死因。套句法醫口頭禪,「身體不切開來,不會知道真正的死因。」
 
2016年度全國死亡人數17萬2405人、進入地檢署相驗案件僅2萬117件(相驗率11.67%)、解剖案件則係2,301件,佔總相驗案件的11.44%。這樣的解剖率高嗎?日本警政廳統計,2014年非病死案件,僅有11.7%進行解剖。同年度,英國係40%、瑞典甚至高達95%。日本法醫學教授即感嘆,解剖率太低的話,無法真實發現犯罪的可能性就變高了。
 
人死為大、死留全屍的觀念在我國仍根深柢固。經常有家屬質疑死者在宅死亡,可能係跌倒撞到頭而意外死,不是病死(合理猜測可能是要請求保額較高的意外險)。但大體既無明顯外傷,若有爭執,只能解剖一途,但家屬此時往往會退卻。另一種情況,是檢察官覺得死因大有問題,但家屬卻堅持拒絕解剖。為了追求真相,往往需以各種方式取得家屬諒解。
 
除了家屬對解剖的抗拒外,現在面臨的另一個大問題竟然是檢察官請求解剖時,法醫研究所不願意解剖。法醫人才的缺少、經費的欠缺,在日本也出現同樣的難題,但我們衷心希望這非常態。畢竟,削足適履並非正辦。為了配合經費短缺,死因不明案件在未經詳細查證下,任意開立死亡證明書,往往事後發現要追究真相時,道阻且長。孩子的最後一哩路,可能走得太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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