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張嘉宏:自己的憲法自己寫

出版時間 2018/04/09
今年3月9日公布的大法官第762號解釋指出限制被告閱卷的《刑訴法》第33條違憲,但早在106年10月司法院院長許宗力主持通過的《刑訴法》修正草案已決定賦予被告完整閱卷權,「先決定修法再釋憲」的作法引發法界議論。圖為司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今年3月9日公布的大法官第762號解釋指出限制被告閱卷的《刑訴法》第33條違憲,但早在106年10月司法院院長許宗力主持通過的《刑訴法》修正草案已決定賦予被告完整閱卷權,「先決定修法再釋憲」的作法引發法界議論。圖為司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張嘉宏/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定之初,賦予檢察官等同於法官的強制處分權,這是參照歐陸多國的「偵查法官」制度而來,並非兄弟之創見。後來大法官第392號解釋說,檢察官對偵查成敗負責,行使羈押權是球員兼裁判,取消。

時勢遷移,原屬自然。只是過往逮捕、拘禁後移送法院的24小時時限,僅用於警方初步調查跟移送檢察官,砍掉重練後多出「檢察官複訊再送法院」,工序加倍,工期不變,程序參與者被壓榨也是剛好。標榜人權,德國跟日本都不是這樣玩的。說到問責,主管《刑訴法》的司法院對偵查階段的法規向來「中立」。沒轍。

話雖如此,當司法院涉及釋憲爭議時,院長身兼大法官會議主席,球員兼裁判倒是挺順當,越來越上手。

去年初,許院長說《刑訴法》第376條不准「二審初判有罪」的輕罪被告上訴三審,有違憲之虞,司法院於7月28日公布大法官第752號解釋,果然宣告違憲,修正草案同步出台。如此效率,顯然是兼職合體發揮到極致的結果。問題是第752號解釋眼高手低,亂開回溯適用之窗,以致非解釋範圍的被告爭相上訴,唯恐回溯不到的高調喊冤。急就章的修法擺不平,眼下法院駁不掉又審不了,多件確定判決無從執行,找誰討?

今年3月9日公布的第762號解釋,說限制被告閱卷的《刑訴法》第33條違憲,一年內沒修正就直接開放。被告閱卷權是該保障,不過綜觀各家意見書,「輔佐人閱卷權」於審理過程也引起激辯,贊同者過半但惜敗於三分之二門檻,卒以不受理告終。

第762號解釋合併受理民國105年7月跟106年12月提出的兩件聲請,主張輔佐人閱卷權的是後案。反對者的論據為何,解釋理由書隻字未提,值得注意的是,早在106年10月、許院長主持通過的《刑訴法》修正草案,已決定賦予被告完整閱卷權而輔佐人沒份──這不就是第762號解釋的結論嗎?過往都是國家機關按釋憲結果執行,這回卻是先決定修法再來釋憲?順序不大對吧?

還有,許院長批准草案前是否知道105年7月的釋憲聲請?受理本案是否合乎其本意?何以釋憲案還沒審結,結論已經落實為草案送出門?其他大法官對草案內容跟進度是否知情?疑點太多,無論如何,可以確定的是,這都無礙於草案規劃成為釋憲框架。非但如此,這號解釋選在行政院對草案表達不同意見後登場,儼然是要行政院讓道、立法院照辦的指令,這等威勢,憲政史上是頭一遭。

第752號解釋搞成爛尾樓,好歹還裝作先有解釋,再啟動修法,維持釋憲權的形象。第762號解釋後遺如何,尚未可知,但肯定已將權力運用提升到新的境界:院長要修法,用大法官解釋諭令照辦;若未按期完事,屆時法律逕被解釋替代。朕自書憲行天下。湊上3000人才能修憲的習大大,真該學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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