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孟皇/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台灣社會沿襲華人社會的傳統,強調「刑罰萬能」,只要社會出了差錯,諸如大巨蛋案、菜價飆漲案等等,不管是行政違失、契約糾紛還是市場機能出了問題,民眾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刑罰制裁。因此,掌握犯罪追訴的積極主動權力,甚至擁有舉世罕見的強制處分權限的檢察官,其一舉一動,備受民眾關注;如果權力行使不當,誤國亂政,殘害人權。
檢察總長顏大和的任期即將屆滿,蔡英文總統近日提名現任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江惠民為新任檢察總長。由於檢察總長是檢察體系的龍頭、個案偵辦的最高首長,職責重大,筆者當然主張立法院嚴格審查,也認同民間司改團體在「許我們一位適任的檢察總長~十二問檢察總長」中的各項提問。
最近,有一群資深、中生代法官創立「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粉絲團,他們認為:台灣司法承繼太多傳統威權體制文化思維,形成權貴的、階級的,只重法律專業的司法,忽略憲政民主國家應有的「人民的司法」;他們標榜「專以自律自省的精神,臧否司法大小事」,希望翻轉司法、找回「人民的司法」。
筆者在與他們討論後,我們期許新任檢察總長,在這劃時代的司法改革浪潮中,能展現魄力,引領國家檢察體系,觀照過去、現在與未來,朝法治國理想邁進。而在審檢分立的憲政民主原則下,法官作為檢察權的監督制衡者,作為檢察官「產品」(例如聲請搜索、扣押、起訴、公訴……等等)的「使用者」,我們想「五問」檢察總長被提名人。
第一、是否同意: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既然因為其運作功能遭質疑而被廢除後,應成立多元代表組成的「特偵組業務事後檢討委員會」,對歷年來特偵組承辦而起訴、不起訴、行政簽結的案件,作事後的轉型正義檢討?而特偵組廢除後,最高檢察署主要功能在非常上訴,以及未來將成立的大法庭、裁判憲法訴願制度,即應強化三審檢察功能,並在人事任命上調整因應?
第二、是否承諾:當前台灣人民對於檢察體系的最大批判,就是濫權起訴、不起訴,則作為檢察體系的龍頭,應發揮檢察一體原則,杜絕檢察體系的濫權追訴?同時,作為與法務部長共享檢察人事權力的檢察總長,會將各別檢察官偵辦案件的定罪率、上訴維持率等等結果,列為未來檢察官陞遷、拔擢的主要考量因素?
第三、是否支持:檢察官的事務分配由檢察官會議決定,檢察長只有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才得變更檢察官會議的決議?偵查案件原則上應輪分,如檢察長要指定專人偵辦,依法應以書面並附理由為之?如檢察長未依法落實,檢察總長同意將對該檢察長問責?
第四、是否遵守:監察院於民國101年提出:「目前司法實務上屢見檢察官於起訴時具體求刑,違反檢、辯對等地位原則,及悖離《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主義之精神,影響人民訴訟權益」的糾正案,理應要求地檢署檢察官們如在偵查階段未完整蒐集量刑的證據資料,即不得於起訴時具體求刑,而必須在法院辯論終結前的量刑辯論上,才能具體求刑?
第五、是否踐行:最高檢察署主要負責法律審的公訴與辯論工作,理應統一追訴標準,避免各地檢署辦案歧異,浪費寶貴的檢察人力資源,並確保人民訴訟權益(例如,曾經引發爭議的首長特別費、教授特別費案),即應在關鍵時刻,不憂讒畏譏,善盡職責?
希望這些提問,有助於立法院審查並行使同意權。更希望能因此選出優質的領航者,讓台灣的檢察官不再是統治者工具,更不是權力自走砲,而是真正的公益代表人,守護著台灣的憲政民主並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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