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峯/《實用警察法典》執行編輯、法律學系博士生
內政部警政署長陳家欽昨特地南下,表揚高市余姓及施姓特警在3月27日凌晨於大順、鼎山街口查緝可疑人車時,遭犯嫌亮槍射擊,仍憑膽識及專業逮捕犯嫌,並起獲4把手槍、2把衝鋒槍及達姆彈等530發子彈的英勇事蹟,並對二人申請破格表示支持,此舉大獲特警及基層同仁的肯定。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規定,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應予陞職人員未具陞職任用資格者,應俟其取得資格後辦理之;其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等階表所列職務最低官階者,應予晉階,並以晉一階為限,不受該條例第13條所定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規定之限制。
又所稱具有特殊功績者,係依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3條之1規定,指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居首功者:1、維護元首安全或執行特定警衛,對意外事故,冒生命危險,處置得宜,化險為夷;2、主動破獲內亂、外患組織,並捕獲要犯;3、冒生命危險,捕獲重要案犯,消弭禍患。以上事蹟之認定,由內政部警政署設審議會公開審議之。
警政署為審議上類案件,訂有「內政部警政署特殊功績陞職審議會設置要點」,置委員11人,由副署長、主任秘書、督察、政風、人事、法制室主任、刑事警察局局長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4人擔任審議委員,審議特殊功績案件。按前開規定,特殊功績陞職者必須同時符合「捕獲重要案犯」、「冒生命危險」、「消弭禍患」及「居首功」等要件。而有無「居首功」,則曾有審議委員依據案件類型、帶班幹部、任務分工等面向認定個案非「居首功」,不符特殊功績陞職,但認可提報功蹟警察獎章併一次記二大功之前案。
除個案給予適當獎勵,據報載二位特警亦提及增加「危險加給」及提升裝備性能等建議,對照國道警近日閃躲來車的驚悚影片,筆者前日在蘋果即時論壇寫道「通盤檢討保障警察執法的相關法規範,應勢在必為……『事中』警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主動出擊實施臨檢、盤查、使用警械的作為;『事後』警察因公涉訟、公傷照護,都應配合時代的需求而修正。」可謂不謀而合,而有戚戚焉。
警政署或可研議一小組,在建立友善執勤的議題上,從法規通盤修正及從裝備性能提升等課題著手,逐一審視事前、事中及事後的保障強度。當然,這並非小事,而且還需內政部及各級長官的相挺,也需民意代表認同「愛警即是愛民」的理念,在預算上給予最大支持,才能讓警察安心執勤,讓每位同仁不必再如金城分局長郝心誠 「 善意告知」 家人要去聚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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