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至正/警察機關職員
日前高雄發生警方與通緝犯對峙,警方開22槍將其擊斃,《蘋果》論壇有投書探討警方用槍時機,然若嚴格審視當時第一線執法人員之用槍合法性,員警隨身佩戴之槍械,恐將淪為裝飾品,而不敢使用。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計有「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等7種可以使用槍械的原因,另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換句話說,警察使用槍械,不僅須具備得使用之法定原因,尚須符合必要性且急迫需要,否則即有違法用槍之虞。
然而,規定看似明確,落於實際層面卻往往難以清楚分辨,如《官兵捉強盜 錯了嗎》一文提到員警執法應採侵害較小方式,在犯嫌單純逃跑情形下,員警捉捕時仍應依比例原則適當使用警械云云,這個道理淺顯易懂,但人在遭遇生死關頭之際,所為的判斷和行為,又豈能與一般情狀相提並論呢?試想,一個持有槍械的逃犯已上車,似欲駛離,但這個逃犯就不會倒車衝撞警方嗎?又退一步言之,縱此逃犯主觀上想要駛離現場,但為確實逃離,難道就不可能一邊開車,一邊向車後追趕的警方開槍嗎?
員警在情況未明之時,向行駛中的車輪或車底開槍,卻因跳彈或急扣扳機等問題,致使車內逃犯中彈身亡,請問這種情形,事後究責的檢察官、法官是否真能感同身受,在討論員警是否執法過當之際,有無將現場危害情狀一併考慮在內呢?
還記得多年前一部知名日劇曾提到,人民在面臨生命、身體受到嚴重侵害之際,所為之防衛行為,或許看似過當,然在當時情境之下,卻很難避免不這樣做。若僅立於第三人角度,卻未站在當事人立場思考,所做出來的判斷,恐怕就會有所偏頗,因此,是否「過當」,判斷之前應將自己想成是行為人,再加以審度當時的情境,而非僅從最後的結果,逕下結論。
法條是冰冷的,但任事用法的司法人員若能多用一份心,站在現場執法員警立場,思考相同情狀,面對持有多把火力強大槍械的歹徒之際,自己是否真能冷靜而不開槍,或許如此作成的處分或判決,將會更符合人民的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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