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秉宏/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
2004年11月4日我成了台灣第一位視障律師,在此之前沒有人想過,一個雙眼全盲的人怎會有辦法考上律師。考上之後,也有人質疑我能否從事律師工作。如今12年的執業經歷,已然證明我的專業能力。從我的個人經驗可知,只要社會揚棄對身心障礙的偏見與歧視,障礙者就能貢獻個人力量造福社群,成為一位手心向下分享幸福並且帶來喜悅希望的人。
2016年6月起,我開始擔任前手球國手陳敬鎧涉嫌詐盲詐保案的辯護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深刻感受法官若是缺乏障礙意識,縱然審案的態度很認真,只要對事理的認知有所偏差,認真的法官也會是製造冤案的元兇。最近,職務法庭認定「發展婚外情未遂,並非性騷擾!」就是法官認知偏差的鮮明例證。
陳敬鎧在失明前是一位體育國手,擁有優秀傑出的運動技能,喪失視力沒有損害長年累積的運動記憶。在殘餘的光覺、色塊覺與左下視野邊緣視覺的配合下,他可以做出丟接飛盤、打桌球……動態運動表現。在彰化師範大學的考試中,老師幫忙放大考卷字體、播放影片出題、口試與聽說彈性評量。但實際上他再怎麼努力也無法和眼明優秀運動員同場競技,也無法通過教師甄試,讓他永遠失去金牌選手以及成為體育教師的人生理想。我無法理解,為什麼法官會認為陳敬鎧為了500萬元的保險金,故意詐盲,放棄原本的大好前程。
今年2月14日陳敬鎧被法官認定詐騙保險金,判刑1年2個月定讞(判決字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74號判決)。收到判決書後發現,法官也認為陳敬鎧的視力確有受損,有罪的理由不過是法官憑著自己的生活經驗,斷定雙眼失明不可能閱讀考卷中的小字體,也不可能從事拋接飛盤等動態活動,至於卷內多份證明被告視力嚴重受損,符合保險理賠標準(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或手動視力)的醫學、科學證據,法官卻捨棄不用。除此之外,法官對我在法庭上陳述失明不是完全沒有視覺,以及許多失明特別是中途失明者的實際生活現況,皆不理睬,顯然也是對我作為律師的能力有所偏見。
台灣社會缺乏障礙意識,連職司審判的法官無法跳脫自己的思維盲區,加上媒體的搧風點火,這些都是陳敬鎧無辜受冤的原因。明眼人主觀以為視障者的外觀就是眼斜眼凹陷、臉頰不對稱、頭過度揚起、眼球往上吊露出較多的眼白、對話時沒有眼神接觸,其實是個別生理因素或是欠缺生活重建訓練所造成,並非視障者都該如此。視障者多元生活表現也很容易從網路上蒐集得知,這些古今中外眾多視障者參與社群活動的生活點滴,值得法官與台灣社會重新思索「視障者真的是你、我眼中的樣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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