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吳欣陽:注音存廢 台灣的語言規劃為何

出版時間 2018/03/06
針對近日廢除注音符號、改用羅馬拼音的倡議,論者認為注音符號如同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一般,在世界上已是台灣特有、自成一格、獨樹一幟的拼音方式,具有文化等其他方面的意義,改制時不能不考量及此。資料照片
針對近日廢除注音符號、改用羅馬拼音的倡議,論者認為注音符號如同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一般,在世界上已是台灣特有、自成一格、獨樹一幟的拼音方式,具有文化等其他方面的意義,改制時不能不考量及此。資料照片

吳欣陽/律師、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
 
近有倡議廢除注音符號改用羅馬拼音。從方法論,由於注音符號並非法定,無從廢止官方法定地位。注音符號能取得現有地位,端賴教育活動中對於語言習得及語言標準化長期以來不計成本的實踐成果,因此,廢除注音符號在現實上應指停止教授。

法制上可將「九年一貫課綱(國語文)」有關注音符號教學及學力評量等部分、「教科圖書印製標準規格」第3條小學課本加注音符號之規定、「中文音譯規則」第6條、「補助海外編製華語文教材作業要點」第3條與第11條使用注音符號之原則,以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5條受刑人初級班教授注音符號課程等部分文字刪除,或在對應處替換成羅馬拼音。

從目的論,注音符號為了國語量身打造,不能用於其他在地語言,又未採用IPA之類的科學方式,加上國語發音漸漸改變,因此存有諸多例外。像是ㄨ與ㄅㄆㄇㄈ連用時省略,又像是ㄧㄢ、ㄩㄢ、ㄧㄣ、ㄩㄣ、ㄧㄥ強制音變,造成讀寫脫離,要靠聲韻學、國音學的知識補充才能正確發音。舉例而言,颱「風」、抽「菸」、花「蓮」、「破」題、解「剖」等字,都有寫與念不一樣的情形,在辨識發音的功能上留有缺陷,與原有輔助文言合一的目的漸行漸遠。從此種工具性的角度來看,廢除注音符號似有依據。

但語言規劃不能僅出於工具性的考量,文化、戰略或其他因素也常具有重要地位。注音符號是近代的產物,通說始於晚清章太炎的紐文及韻文。1918年「北洋政府」以教育部令第75號公布注音字母,率先正式施行。1930年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88次常務會議參酌日本推行假名成功之例,以「日本輔漢文以假名,即成為通俗最良之工具」、「音理整齊劃一」、「實識字運動最犀利之工具」為由,決議通過採用注音符號作為推廣國語的工具,並函知國民政府各機關人員及教育部各級教育機關照辦。

然而,注音符號受限於國民黨政府實際統領範圍,如同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一般,生於中原,長於台灣,在世界上已是台灣特有、自成一格、獨樹一幟的拼音方式,具有文化等其他方面的意義,改制時不能不考量及此。

尤其,當決定改用羅馬拼音後,真正的挑戰才要開始。由於國語的拼音方法欠缺劃一的成文法源,以至於種類混亂。以現制而言,至少包括注音符號,還有漢語、通用、威妥瑪及國音二式等4種羅馬拼音,廢除注音符號之說既有起頭,倡議時也應該一併提出以哪一種羅馬拼音作為注音符號在教學上的繼受者,並提出工具性、文化性等不同方面的理由,才是完整的論述,否則只破不立,不僅不利學習中文,更不能證立新制更勝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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