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健康連線理事長:違法雇主資訊公開 多此一舉?

出版時間 2018/03/05
《勞基法》修法新增不少例外條款,相關轉體建議參考國際經驗(如日本),要求勞動部建立職業病公開資訊查詢系統。資料照片
《勞基法》修法新增不少例外條款,相關轉體建議參考國際經驗(如日本),要求勞動部建立職業病公開資訊查詢系統。資料照片

鄭雅文/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理事長

日前(2月27日),民進黨鍾孔炤立委提案修訂《職災勞工保護法》,欲新增「處以事業單位或僱主影響名譽之處分」條款。此案獲得24名同黨立委支持。

此舉,有必要嗎?有關違法僱主的資訊公開機制,台北市勞動局應該是最先創制的地方政府,早在2013年年初,即已建立線上職災地圖。《職業安全衛生法》在2013年7月修訂通過,新增第4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僱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三、發生職業病。」

《勞基法》在2015年(民國104年2月4日)修訂,也新增第80-1條:「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去年底(2017年12月),勞動部建立了全國性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違反包括《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在內的勞動法令而被開罰的雇主,均會被公告在此系統。

今年初,由行政院賴清德院長主導、民進黨立委強力護航之下通過的《勞基法》,新增了不少例外條款。修法過程的倉卒與強硬,大家記憶猶新。新修訂《勞基法》已在3月1日實施。於《勞基法》修法過程表達反對立場的鍾孔炤委員,此時提案修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3 條,欲新增以下條款:「違反前項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僱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然而此修訂,不是和既有的《勞基法》第80-1、《職安法》第49條重複嗎?

與其多此一舉,不如有所突破。有關職業傷病的資料公開,建議參考國際經驗(如日本),要求勞動部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建立職業病公開資訊查詢系統。可先由指標性職業病著手(即因果關係較明確的職業病,例如塵肺症、矽肺症、石綿肺症、間皮瘤,以及佔職業病比率高達6成以上的肌肉骨骼疾病),要求勞動部整合勞保局職業病給付資料與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立的職業病通報系統資訊,公告確定職業病罹病者之事業單位名稱、地址、職業暴露狀況、疾病類型、罹病者地域分布與群聚狀況,以利公共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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