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不懂「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案件獎勵辦法」

出版時間 2018/03/02
交通部日前預告《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案件獎勵辦法》草案。民眾旅遊示意,與本文無關。資料照片
交通部日前預告《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案件獎勵辦法》草案。民眾旅遊示意,與本文無關。資料照片

高啟霈/律師、華語導遊

筆者觀察「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案件獎勵辦法」草案似乎與行政法的一些原則有所牴觸,特舉出一些法律上觀點供主管機關與社會大眾集思廣益。

報載「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案件獎勵辦法」行將通過施行,該辦法的母法根據為《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2,條文內容為「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等等。

直接從文字上觀察,對於任何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行為都應該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並領取獎金。而立法院的立法理由也清楚寫道「為鼓勵民眾協助行政機關,檢舉非法旅行業、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旅館業及民宿,導正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檢舉違法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數額達一定數額時,得提充給予檢舉人一定獎金;另於第三項賦予主管機關檢舉獎金之編列依據。」簡單地說,政府應該一視同仁地受理對所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各類業者的檢舉。

但是觀察「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案件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卻載明「公務員為檢舉人、檢舉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或民宿、檢舉旅館業、民宿經營者或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違反本條例之案件時,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這讀來實在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其一,本條語句不通順,意思也不清楚,看不出到底主詞與不適用的範圍在哪。

其二,辦法的說明理由僅有「依本辦法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給予獎勵適用對象及案件範圍」寥寥數字,完全無法看出某些情況不能獲取獎勵的原因何在(像是檢舉直轄市的一般旅館觀光業違法)。  

行政機關的行為原則上都要遵守《行政程序法》,而《行政程序法》第5條與第6條分別記載「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即便不高舉著觀光救國等大旗,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來這次的「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案件獎勵辦法」草案的粗糙性。行政機關在實施政策時絕不應無視法治國家的規範,《行政程序法》第4條也明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是故主管機關允宜三思而行,多多聽取各方意見再為本件的最終決定,切不可輕率從事,徒增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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