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古蹟層出不窮 與其重罰不如利誘

出版時間 2018/02/20
新竹市暫定古蹟「太原第」除夕清晨遭後代子孫派遣怪手突襲拆除(圖);即使《文資法》重罰,但被指定之古蹟文史建築遭到「自燃」或是強制拆毀等破壞事件仍層出不窮,此與拆除重建新大樓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翻攝畫面
新竹市暫定古蹟「太原第」除夕清晨遭後代子孫派遣怪手突襲拆除(圖);即使《文資法》重罰,但被指定之古蹟文史建築遭到「自燃」或是強制拆毀等破壞事件仍層出不窮,此與拆除重建新大樓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翻攝畫面

高啟霈/律師、華語導遊

報載新竹老屋太原第日前無預警遭後代子孫派遣怪手突襲拆除,地方居民與文史工作者對此都感到不捨與憤怒。被指定之古蹟文史建築遭到「自燃」或是強制拆毀等破壞事件一直層出不窮,背後原因也很簡單,因為相較於花錢維持古蹟,拆除重建新大樓等才能為所有權人帶來更大經濟利益。

若純以法律處罰的觀點而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暫定古蹟視同古蹟,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毀損古蹟者亦明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樣的處罰程度甚至比過失致人於死還要高的多,立法者對於古蹟與文化資產保存的決心不可謂不重。

但筆者認為,凡事的推動並不能單純「威之以嚇」,亦要能適度「誘之以利」,畢竟「殺頭生意有人做,賠本生意沒人做」這是作為一個經濟上理性人類的天性。在此,去年底剛通過的《民宿管理辦法》新增的一些規範,似乎能為這些古蹟老屋指出一條生路。要知道台灣的旅宿業需求一直存在,但依照民宿管理辦法,原則上只有在非都市地區才能設置民宿。

依據新修正《民宿管理辦法》第三項第二款,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等,即便坐落於都市區域,亦可以做為民宿使用。將老屋改建為特色民宿供旅人住宿,這樣的作法在外國十分普遍,筆者先前至南美洲智利首都聖地牙哥旅行時,便是居住於殖民式莊園改建而成的民宿,當時對於混合歐洲與拉丁美洲風格的歷史建築留下深刻的印象。更有甚者,即便未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的古蹟或歷史建築,民宿管理辦法也規定只要是「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中的老建築也可以在都市地區設置為民宿營利。

因此,我們要消除向來被指定古蹟就是「懷璧其罪」,從此再也無利可圖的印象。搭配風行全球的房屋分享與觀光旅遊風潮,讓古蹟或是老屋被指定後也能因此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如此所有權人們才能更心甘情願地接受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指定。我們不能單靠高舉文化保存的大旗就想要眾人景從,只有創造雙贏的條件,台灣文化的真善美才能傳承給後代,散布於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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