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子齊/新竹市民、台大法律系畢業
新竹市暫定古蹟溫金潭古厝(太原第)在2月15日除夕清晨遭部分所有權人雇用怪手夷為平地,無視暫定古蹟視同古蹟價值之現行法規,更無顧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多元意見,如此挑釁公權力的違法行為,想必經拆除者謹慎評估而為,令人痛心。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暫定古蹟視同古蹟,新竹市政府應負保管維護義務,況且市府接獲通報時便已知太原第有拆除危險,本應做足準備。然而,筆者小年夜前往現場,卻未見任何暫定古蹟公文告示;隔天清早拆除時,文化工作者緊急報警,甫觀察到市府並未事先知會警察局加強巡邏。如此消極不作為,終使與新竹市崙仔區發展和竹塹漢藥業歷史密切關連的溫家古厝遭突襲式拆除,市府實應負完全責任。
回顧市府長年未有積極輔導歷史老屋保存再利用之都市發展政策,即使事後聲明:「絕不同意『太原第』原址新建都更大樓。⋯凡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進入「暫定古蹟」之審議期間,擅自拆除者,將一律駁回都更大樓新建之事業計畫申請。」然而,筆者查遍現行法,查無任何得駁回都更計畫申請之法源,於法無據,空話居多,即便屆時這樣處理,也可能面臨行政訴訟,不一定站得住腳。況且所有權人可不走都更程序而提出傳統合建申請,即毋需提出計畫送審,可見此聲明只是虛晃一招。
目前毀損古蹟,於法得主張的僅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一項第二款「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同法第104條第一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回復原狀的概念來自於《民法》,筆者認為,《文資法》作為一獨立之特別法,回復原狀應指回復「太原第」作為文化資產價值之載體;意即,雖然不必然完整回復建築本體,但市府和文資委員應開創格局,整體考量原址之地理歷史脈絡與意義以及現有構件保存之可能性(如太原第之門匾、磚瓦),積極追認事後的文化資產法定身分。應仿效彰化杜錫圭故宅一案,即便在暫定古蹟後被無預警拆毀,其審查會將拆除也列入歷史事件,通過登錄歷史建築。
2月23日文化資產審議會召開在即,市府與文資委員若便宜行事,做出無價值之結論,不僅順應了拆除、開發者之歹意,更趁機卸除了市府職責,勢必招引市民更大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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