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訂補辦環評可能面臨問題

出版時間 2018/02/14
行政院院會去年12月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依草案內容,包括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場在內六十六個礦區,須在三年內補辦環評程序,惟論者質疑以現有環評制度辦理既有礦場補辦環評恐有窒礙難行之處。資料照片
行政院院會去年12月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依草案內容,包括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場在內六十六個礦區,須在三年內補辦環評程序,惟論者質疑以現有環評制度辦理既有礦場補辦環評恐有窒礙難行之處。資料照片

楊亦東/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院長
黃榮堯/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處長

《礦業法》修正案在106年歷經立法院第九屆第三期第二次臨時會與第九屆第四期議會的兩次經濟委員會審查後,雖尚未完成逐條之討論,但經濟部礦務局已宣示在《礦業法》正式修正後,要求未曾環評之既有礦業用地,需依規模、產量分級補辦環評。因此,未來三年除台泥礦場外,其餘水泥用之石灰石礦場皆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然而,此類既有石灰石礦場皆已存在超過30~40年,現有環評制度評估範疇以及項目內容皆為辦理新申設案件所設計,既有礦場補辦環評以現有環評制度辦理審查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再者,在新制度之全面施作下,因環評之不確定因素是否造成台灣水泥物資穩定供應之缺口?台灣的營建產業是否可以因應? 

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與社團法人台灣混凝土學會於107年1月23日在台灣科技大學舉辦「《礦業法》修訂版本中補辦環評可能面臨之問題」座談會。座談會由混凝土學會詹穎雯副理事長主持,營建研究院楊亦東院長及黃榮堯處長擔任引言,邀請台灣大學蔣本基教授、台北科技大學張添晉教授、丁原智教授及環興科技公司王志遠經理進行公開座談,以釐清可能問題及提出相應之對策,供政府推行《礦業法》修訂之參考。

蔣本基教授、張添晉教授及王志遠經理皆指出既有礦場之採礦作業較環評法開始實施時間為久,相關環境條件早已改變,因此環評前政府單位應先訂定出各審查項目之參考基準點,以減少補辦環評過程可能造成之爭議,並避免因爭議進而影響水泥供需之穩定。

另一方面王志遠經理更指出,政府部門應先將礦場補辦環評不停工之條文預先公告於法定的文件中,讓各礦場之業者與員工在環評辦理時無人員安置問題,水泥量能亦不會因礦場環評而造成不穩定。此外,詹穎雯副理事長則認為礦場補辦環評之准駁權應參照美國環評之機制,回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平衡考量經濟與環境之雙重面向。

楊亦東院長根據台灣營建研究院之評估,指出國內礦場因補辦環評環評之不確定性因素影響,每年最大可能造成500萬噸水泥供應之缺口! 與談專家咸認為在要求既有礦場補辦環評時程規劃上,應以不造成國內水泥供應量不穩定為原則。丁原智教授則進一步提出警告,在國際資源競爭態勢下,台灣不要再存有只要有錢就可以買得到礦石的思維,東南亞各國如印尼、越南、菲律賓等都已逐步減少或不再出口礦石,尤其中國大陸因減產水泥30% (每年減產約7億噸),所以在東南亞搶水泥搶得很兇,也隨時可能政策性限制其礦石出口。因此為著維持台灣民生、國防建設水泥需求,更不該因補辦環評時程而造成國內水泥供應量之不穩定!

黃榮堯處長最後則從循環經濟之面向認為,國家循環經濟的發展中水泥廠將扮演極重要角色,參考日本的經驗,水泥業生產水泥使用替代原料及燃料可以協助去化超過11%的全國廢棄物總量,包括現在大家十分頭痛,大量難處理的焚化爐底渣、燃煤灰渣、煉鋼爐碴、下水道污泥等,而且透過水泥生產亦能將國內廢棄物真正轉化成經濟輸出,所以未來若因環評關礦停止水泥生產,將意謂放棄廢棄物處理的最佳良方之一,也錯失轉化國內廢棄物為經濟輸出的機會,因此政府在修訂《礦業法》與環評法時不可不慎,而應展現創新做法,以綠色思維來重新定位國內之水泥生產工業!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