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竹上、王增勇:誰來揭露校長遴選關鍵資訊?

出版時間 2018/01/29
台大遴選委員會指出遴選表格僅要求候選人填寫學經歷等資料,並未要求寫明私人企業職務,候選人未刻意隱瞞,認定程序合法;然而候選人未隱瞞是否代表學校已善盡法定義務,恐待釐清。圖為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資料照片
台大遴選委員會指出遴選表格僅要求候選人填寫學經歷等資料,並未要求寫明私人企業職務,候選人未刻意隱瞞,認定程序合法;然而候選人未隱瞞是否代表學校已善盡法定義務,恐待釐清。圖為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資料照片

陳竹上/台灣社會研究學會理事、王增勇/台灣社會研究學會理事長,兩人均為台大校友
 
關於台大校長候選人與遴選委員擔任同一家企業董事的疑義,部分立法委員以預算審查權進行牽制,引發不當連結、侵犯大學自主的詬病,的確值得三思。然而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大學自主也並非排除所有監督與制衡機制,它仍是國家教育行政的一環。

台大遴選委員會日前發出聲明表示:依據作業細則,委員解除職務的原因包括「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可申請解除,對照《行政程序法》第33條,此一規定大致比照「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權利而來,用以確保遴選程序之公正性。至於當事人能夠提出申請的前提,在於知悉有偏頗之虞的具體事實,否則申請迴避將形同虛設。

由於本次投票前並無候選人就蔡明興委員提出解除或迴避的申請,台大因此認定程序合法。然而假設其他候選人若知悉上述董事身分,是否將提出迴避申請?其申請權是否因無法知悉而被剝奪?礙於此等資訊往往涉及個資,誰有調查及揭露的義務?就此台大雖表示:「遴選表格僅要求候選人填寫學經歷等資料,並未要求寫明私人企業職務,候選人未刻意隱瞞。」然而候選人未隱瞞不代表學校已善盡法定義務,畢竟《行政程序法》第8條、第36條已明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是否可排除《行政程序法》的適用?如果其他候選人認為台大未善盡上述法定義務,是否可主張遴選結果及教育部的核定違法或不當,提起行政救濟?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或法院若認定本次行政程序違法或不當,是否侵害大學自主?以上疑問冒昧就教執全國牛耳的台大法學院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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