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張佳燉:農產品驗證若不把關 食安何在

出版時間 2018/01/18
農委會雖有《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但農民向驗證公司申請產銷履歷驗證時,驗證公司未派員至產地採樣送驗的問題卻比比皆是,導致「合格」之後衍生更多問題。資料照片
農委會雖有《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但農民向驗證公司申請產銷履歷驗證時,驗證公司未派員至產地採樣送驗的問題卻比比皆是,導致「合格」之後衍生更多問題。資料照片

張佳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

民以食為天,站在民眾的立場,我們可以不在意監察委員要不要用顏色辦法官,也可以不介意農田水利會會長到底要不要改為官派,因為這跟一般人的生活沒有直接關係,但我想沒有人會不關心我們吃的東西到底安不安全。

與民眾「吃的安全」有關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顧名思義著重在消費端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而農產品生產、加工之管理,其主管機關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雖有不同(前者為農業委員會、後者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但不容否認地,它當然是廣義食品安全衛生的一環,且相較於食品,農產品的概念毋寧更接近生產端,也就是說,更接近食品鏈的源頭,若能從源頭為妥善的管理,自然可以減少後續有害食品危害的機會。

又對於農產品的管理,除了從消極面出發,對於違反規定者施以行政處罰乃至刑罰外;另方面也可以更積極地鼓勵業者使用有機、對環境友善的方式生產,配合產銷履歷的追蹤,來提振民眾購買農產品的信心。

事實上,農委會早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授權,訂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作為相關規範,也時常透過媒體宣導相關的驗證制度讓大眾知悉,所以各項農產品的驗證、認證機制都已經不是新鮮事了,而且可以想像的是,重視健康者如你我,大多會願意為了驗證機構的加持而掏出更多荷包內的現金來購買經過驗證的農產品。

然而,驗證機制看似晦暗不明食安環境中的一盞明燈,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美的制度,如果參與者不遵守遊戲規則,都會造成制度的崩壞。

以筆者承審過的案子為例,農民向驗證公司申請產銷履歷驗證時,理論上驗證公司應該要實際派員前往農民所種植之農地採樣土壤與農產品送驗,以確保所驗證的農產品符合規範,其中道理顯而易見,今天如果農民自己攜帶農產品前來送驗,若是您會直接收下來檢驗嗎?申請人自己帶來的農產品,究竟是否申請驗證的農地所生產,除了該申請人之外,還有誰能知道。但受理驗證的機構卻還是把他收下來了,最後當然認為農產品驗證合格而發給驗證書。結果不僅申請人之後販賣的農產品被檢驗出有超標之農藥殘留,甚至發現當初申請驗證的農地實際上根本沒有種植所送驗農產品的張冠李戴情形。

且依人性角度來看這件事情,如果市場上有兩家驗證公司,一家非常嚴格,送驗不容易通過;另外一家管制鬆散,可以輕易取得驗證書,如果是有心人士,您覺得他會向哪一家申請驗證呢?這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結果,應該是可以預期的。

行筆至此,無非是希望農委會落實《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對於驗證公司資格的取得、驗證程序、乃至故意或過失造成驗證錯誤之處罰,除了有明確規定外,也應該確實執行。否則,如同上述「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恐非全民所樂見,尤有甚者,若造成民眾對於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制的不信任,則主管機關多年欲建立民眾「食的安心」之努力恐怕將付諸東流,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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