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皓/桃園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理事
《勞基法》修法通過第一天,勞動部長於修法說明記者會上,社福人員隨即「被嚴加把關」,以其所稱衛福部「初步盤點結果」為據且針對其所稱「服務對象的需要」,預告有關《勞基法》第34條輪班休息時間規定,社福人員可自11小時放寬為8小時。就這樣,在記者會開始15分鐘之後,勞動部長用不到2分鐘的時間陳述,展演《勞基法》第34條堪稱最嚴格的把關機制,非常令人錯愕地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筆者按:此例所指為衛福部)與中央主管機關(筆者按:勞動部)一搭一唱之下,我們社福人員成了「例外」。
2016年10月,苗栗聖方濟育幼院發生輔導員情緒失控摔死院生之意外,監察院於次年九月公告調查報告,針對輔導員工作性質描述如下:「機構生輔員面對多重問題個案,輔導困難度高,屬高壓力工作」,且「提升照顧人力比」作為改善配套措施之一,要求衛福部確實檢討改進。該工作職務為「社會福利機構輔導員」,即林部長口中所稱之「褓姆」,遺憾地已於民國87年10月公告適用《勞基法》第84-1條,即大眾所稱之「責任制」,月總工時上達240小時、例休排班與女性夜間工作之相關規範,皆與母法脫鉤。
勞動部林部長、衛福部陳部長,真正造成服務對象「依附關係」紊亂的原因,是糟糕的勞動條件所衍生專業人力流動頻繁,不是因為讓我們合理地多休息三小時啊。
如果林部長記者會上陳述之內容,出自衛福部神秘的「盤點報告」,既經首點,我們社福人員基於本業「犧牲奉獻」之精神,十分樂意成為全台勞工檢視《勞基法》第34條第2項要件,究竟如何認定之先例,相關機制如何運作,惠請勞動部與衛福部講清楚說明白。畢竟「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適用責任制,「社會福利服務業」也已經適用四周變形工時,現在還要如何放寬輪班休息時間?不就是逼著我們去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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