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還然/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兼任教師
時代力量提出《勞基法》修正版,最具新聞性者為勞工有權拒絕雇主特殊例外之彈性工作安排。勞動部林部長稱,《勞基法》第42條已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故無須再行規定。但此規定係資方有指派權,勞工不配合需請假,准假認定與否,裁量空間大,需看主管臉色,此與勞工具同意權,雇主如確有需要,放低姿態、約定好勞動條件之商請方式差異甚大。
現行《勞基法》因應彈性工時對於健康及工作與生活平衡之衝擊,有二類把關機制:
一為初級風險或影響者,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如二周變形、 四周變形、 八周變形及女性夜間工作;二為具個別風險或影響,需由當事人同意,如責任制及變更周輪班方式(歐盟工時指令opt-out 機制亦規定,勞工沒義務超過最高工時工作,除非其自願)。
本次修法係在現有彈性工時機制下再增加彈性,衝擊與風險加劇,工會「無權」替代面臨健康及家庭庭生活嚴重影響的個別勞工,做出同意與否之決定,增列當事人同意權及保護條款:「雇主指派本法特殊、例外之彈性工作者,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不得對無意願之勞工,予以任何不利之待遇」,確有其必要性。也唯有如此,工會於個案遭雇主不當對待時,才能依據明文規定,維護會員權益。
然而,基於生命健康權優於工作權,勞工健康狀況是否能勝任特殊、例外之彈性工作,才是另一個應被關注的重點。可惜的是,一個月來,不管勞團抗議或學者要求科學對話,執政黨僅以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與狀況特殊等四類特定情況之行業及工作特殊、特殊原因開放彈性,「例外」不會變成「原則」為由,堅持行政院版。但我們要問的是,這些經由法律准許雇主指派從事特殊彈性機制的工作者,不是人嗎?
姑不論歐盟制定工時指令,係採信國際間對勞工長工時、長期休息不足影響勞工身心健康,衝擊交通、醫療等公共安全之科學研究結果所制定之最低標準。以勞動部現行職業原因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指引之工時因子,檢驗《勞基法》彈性機制之過勞猝發風險,班與班間隔8小時,因連續工作達16小時,已達指引發病前一天「特別長時間」過度勞動之異常事件認定標準。而加班工時得於3個月138小時內彈性運用,單周如總工時60小時,也踩到發病前一周「常態性長時間」勞動之短期工作過重標準紅線。單月上限54小時,較每月加班46小時,則促發風險約增加20%。如果修法致這些特殊、例外的彈性工作者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致死,請問雇主或政府是否合法致人於死?或是要修正指引,特殊、例外的認定「非過勞死」?
企業要彈性、勞工要健康與生活平衡,這是個不相容的議題,歐盟工時指令自2003年實施以來,多次勞資會談,迄今未達成修正共識,可知修法難度國內外皆然。但勞工健康為基本人權,一位勞工過勞,對於企業可能是幾百或幾千分之一的勞動力損失,但賠上的卻是勞工的一生以及一個家庭的破碎。
行政院為此推出層層行政把關機制,企圖將勞工過勞風險減至最低,但我們首先要指出的是,這些特殊例外彈性工作者中,依然有高度健康風險群,如果沒有「個別健康風險評估」之事先排除機制,無異將其推入過勞絕境。對此,建議於《勞基法》增列醫師把關機制:「雇主對於本法特殊、例外彈性工作之勞工,未經職業醫師評估其促發腦心血管疾病為低度風險者,不得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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