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惠忠/經濟部所屬事業退休人員
報載,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單身勞工若在職期間身亡,或請領老年年金期間,已領年金尚未達一次領金額即身亡,所遺留的年金權益恐被充公,同樣情況,公保卻可指定親友為受益人,因此勞保此項規定被指為「單身歧視」;其實,社會大眾鮮少人知,除前述外,公保、勞保這兩種相似的社會保險,其年金實施時間與所得替代率等規定,也有相當大的差異,應修法使其一致。
勞保年金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實施,而公保年金是以無月退休金且無優惠存款制度人員先行適用,其中私校教職員溯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其餘人員(以後稱為是類人員,主要是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卻只能溯自103年6月1日起實施,使自99年1月1日起至103年5月31日間離退者(約三千人),成為「年金孤兒」,這方面比無職業者還不如(可領取國民年金),難以維持退休後基本生活,實已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公保年金,至少應將是類人員比照私校教職員,溯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若全體無月退休金且無優惠存款制度人員,均能比照勞保年金,溯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則更為公平。
勞保年金給付,所得替代率為每一年資1.55%,年資採計並無限制,若提前領取者,每提前一年減少4%的給付,最多減給20%,延後領取者,每延後一年增加4%的給付,最多增給20%,若被保險人年資40年、65歲退休,最多可領取年金每月32,939元;目前已實施的公保年金給付,所得替代率則僅每一年資1.3%,年資採計最高35年,並無延後領取增加給付的規定,若被保險人在與前述相同情況下,最多僅能領取年金24,149元,遠低於勞保年金給付,故應提高其所得替代率,並增列延後領取增加給付的設計。
公保與勞保是性質相近的社會保險,主要功能在於經由其養老(老年)年金相關規定,提供被保險人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保障,除有特殊原因者 (例如,公保被保險人中,已有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制度者) 外,被保險人應享有相似的年金權益,但由於立法的疏漏,而產生「年金孤兒」等重大缺失;立法院即將於下會期審查公、勞保修正草案,應將前述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予以導正,以維護公平與正義,並保障相關人員退休後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