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勞工為避免老而無依,退休後選擇按月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而非一次請領,惟已領年金額度還未達一次領金額即身亡,若無父母、配偶或子女,將直接充公,此條款挨批是「單身歧視」。圖為勞動部外觀。資料照片
張國輝/現從事社會工作,曾任台中市議員、台中市政府社會處長
報載,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工請領老年年金期間,已領年金額度、還未達一次領金額即身亡,遺屬可請領遺屬年金,但若上無父母,下無配偶子女,也無受扶養兄弟姐妹的單身勞工,遺屬年金就得被充公,這即是勞保遺屬年金存在多年未解決的「單身歧視」條款。
筆者的表兄,三年前過世,表弟要我協助他處理剩餘年金的事,才了解勞保條例此一規定是連棺材本也一併充公。
表兄是三舅的大兒子,兄弟姐妹共有八人,年輕時曾是製造業的管理階層,在經濟起飛的年代,企業也是最不穩定的時代,不斷跳槽成為他的宿命,或許是他自身對工作的安全感常徬徨,婚姻的機會一再觸礁,最後遂成為不婚族。
在他正式離開職場後,勞保他選擇月退,他與老三一家同住,開始的幾個月没有生活問題,不意他身體很快退化,進出醫院成為常態,這些在健保以外的醫療支出全都是老三代為支出,半年後他身體極速惡化過世了,老三一家人在處理大哥的身後事,尤其是勞保年金這一部分,可以說是處處挫折,最後是徒勞無功。
三年前他們也曾透過立法委員去爭取,至少留下棺材本讓家屬為亡者辦理起碼的喪事,但答案是與規定不符,所以説,他臨終前的醫療給付要家屬自付外,連喪事的基本開銷也由遺屬自理。
像大表兄的例子絶非個案,如果遺屬也都是經濟弱勢,喪葬不是地方政府要處理嗎?像這種連棺材本都要充公的勞保遺屬年金能不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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