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奕超/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攸關全體納稅者權利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月28日上路了;在確保稅務行政合法性方面,向來以復查、訴願作為行政內部控制,以行政訴訟作為司法外部控制,但《納保法》一方面設立納稅者保護官、二方面也要求建立「稅務專業法官」;不禁令人反思內部控制是否失靈?作為外部控制的行政法院是否實現「有效權利保障」?
為了保障納稅者權利,經司法院大法官多次解釋、立法者在《稅捐稽徵法》制定納稅義務人保護專章、又制定了《納保法》,許多規範內容一再重申,足見立法者期待之殷切。
行政法院的老祖宗,1914年成立的平政院因為救濟功能不彰,時論譏為「貧症院」。此後改制最高行政法院、設立高等行政法院以來,行政法院救濟功能不彰這頂帽子始終揮之不去。法院是為了解決紛爭而存在,如果審判權劃分公私法仍無法提供專業、有效率的權利保障,行政法院獨立存在的必要性也會受到質疑。
在建立稅務專業法官方面,司法院原先使行政法官大量就地取得稅務專業證明書,飽受外界「新瓶裝舊酒、違章就地合法」之批評,之後重新制定「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於2017年11月10日函送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則視為已經審查。
新的核發辦法有聽取專家、學者、民間人士的意見,正確改採「重質不重量」的實質審查方式,讓有心辦理稅務訴訟的法官不至於埋沒在民、刑事領域裡;但對於先前大量取得稅務專業證明書的行政法官,新的核發辦法仍然維持「就地合法」的政策,只在第12條第4項規定這些法官換發證照時,要有更多的研習時數。
人人有證照,對有能力的法官也不公平,司法院有其政策考量,無可厚非。但在如火如荼進行金字塔工程的節骨眼,如果只是「從上而下」的改革,眼中「只有最高、沒有地方」、「只有訴訟法、沒有組織法」,則行政法院的專業性首當其衝會被犧牲。筆者建議司法院不妨更具魄力,超越《納保法》,提出設立專業財稅法院的願景(二級二審,預算及員額可比照高等法院,但人事上則宜慎重思考是否限於高等法院資格)。
如此一來,新的核發辦法送立法院審查時,便可說明目前的稅務專業法官只是為了下一階段做準備,新瓶裝舊酒僅為一時權宜;另一方面從司法院統計資料看來,全國成立一間財稅法院,搭配行政法院改制後,法院間案件量差距不大,單獨拿掉稅捐案件,也不會造成行政法院無案可辦的結果,現實上具有可行性。
人民訴訟的便利性與行政法院的專業性,在人才有限的情況下,本來就是兩難。便利性的問題還可透過修正管轄規定、擴大訴訟救助、強制律師代理或科技法庭來彌補(如《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已經有規定了,只剩有沒有認真執行的問題),但法官的專業性是行政法院的命根,在身分保障的《憲法》誡命下,稍有差池可謂追悔莫及。就算《法官法》第46條給予司法院堅實事實審的尚方寶劍,但到目前為止,司法院也還沒準備好如何從程序上合憲合法地運用這個條文。
人民跑法院的辛勞可以體諒,但從「有效權利保障」出發,別讓人民跑了法院又白跑,應該才是人民更深切的期望,同時也是《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真諦。2000年成立高等行政法院、2012年設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司法院已經兩次錯失行政法院組織改造的機會,事實證明這兩次的改造也未成功,這次司改國是會議凝聚了如此巨大的司法改革動力,改革行政法院的關鍵窗口不容再次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