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世長/教師
台灣在2014年11月公布施行「實驗教育三法」後,罵聲不斷,批評實驗教育三法是「理想性高、可行性低」!
12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實驗教育三法」修正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形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案與《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案,不僅困擾已久的「學籍問題」可解套,透過法規的「鬆綁」,實驗教育將比以前更具彈性、多元與可行性,對於教育界來說,這是天大的好消息。
「實驗教育三法」修正案有幾項優點:其一,實驗教育的範圍擴大了,從國小到專科(專科班、學士班或碩士班)以上,都可申請實驗教育計劃;其二,學生可以在這些學校直接取得學籍,學生不必再去找學校寄學籍,方便許多;其三,私立高中以下的實驗教育學校,也可以聘僱經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師資彈性很多;最後,是學生人數的鬆綁,新法將實驗教育學校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40人,放寬到50人;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480人,鬆綁到600人。這些,都是對教育的正向改變。
放眼國外,蒙特梭利學校(Montessori-school)、瓦爾道夫學校(WALDORF-school)、佛列尼學校(freinet-school)、自由學校(free school)、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等體制外的教改,國外早已行之多年,辦的也是有聲有色,台灣的確不須顧忌太多,畏首畏尾!
回顧台灣過去,在1968年開始實施九年國民教育,當年的反彈聲浪也是很大,事後證明「人力即國力」,台灣栽培大量人才,也讓台灣日後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不僅創造經濟奇蹟,也成為治國典範。今日,如果「實驗教育三法」能讓台灣再次「脫胎換骨」,未嘗不是好事一樁!
台灣「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的思想根源,來自「教育鬆綁」,這也是在民國85年《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四大教育改革理念之ㄧ,期待國民教育能由政府「獨享」主導的權利,調整為「與民共享」,民間團體也能有辦理國民教育的權利。
同時期,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體制外教學實驗,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例如民辦的森林小學、公辦民營的華德福實驗學校,以及在家自行教育等,這些實驗小學的興辦,的確曾經捲起千堆雪,但是後來為何熱潮衰褪?因為這些「體制外教學實驗」的學生小學畢業之後不知何去何從?必須要像這次三讀通過的「實驗教育三法」,實驗範圍從國小到專科(專科班、學士班或碩士班)以上,都可申請實驗教育計劃,這樣的「實驗教育三法」才具完整性與可行性,不是嗎?
實驗小學的興辦,是一股教育體制改革的力量,筆者期待這種「另類教育」,能提供更具彈性、多元與新風貌,提供我們不同的教育思維,讓我們「未來主人翁」在耳濡目染之下,也能更具挑戰力以面對瞬息萬變的未來!
「背多分」的僵化教育,只會讓我們的下一代腦袋僵化,無法迎接「知識半衰期」越趨短暫的未來社會!當學生失去光明的未來,這個國家怎可能有光明的希望?筆者期盼這類實驗教育,大膽向前走,發現錯誤,邊修正邊前進,而非讓教育改革裹足不前,最後淪為溫水煮青蛙的悲劇!
《教育基本法》的確有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之精神,《教育基本法》第13條:「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因此,當各縣市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與民間團體取得從事實驗教育的法定基礎後,我們要看到的不只是教育風貌改變,而是教育品質提升,這才是「實驗教育三法」的核心價值,不是嗎?
最後,「實驗教育三法」修正案,更加保障了學生學習權以及家長教育選擇權,立法的立意良善,能否成功,就看執行層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