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軒/LUCIO策略總監
在檢調依法搜索王姓民眾等人涉及共諜案後,台灣社會再度面臨政黨顏色對抗,以及親中反中的情緒性對立。由於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外界不宜多做詮釋。但基於未來台中關係只有更冷的趨勢,且相關人等表態參選,為了避免麥卡錫主義的獵巫重演、為了消除出現「滿洲候選人」(Manchurian candidates)疑慮、也為了應付中國日益強硬的銳實力(sharp power)入侵,政府有必要重新檢視並制定適宜法令。
不妨從先進國家的一些作法談起。首先是美國方面,美中經濟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提出報告,向國會建議修訂《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這是針對在美的中國媒體,因為部分媒體如新華社、央視員工涉嫌為中國收集情報,且對美國發動資訊戰。但這些媒體均未向美國政府登記,等於形成監管上的漏洞。
依照FARA的規定,外國代理人核准登記後,可在美國執行其業務,因為人民有知情權,任何基於外國控制、企圖影響美國民意與政策的行為,都得受到監督。此外,代理人就必須如實向美國政府報告其行動與財務,像是宣傳資料要註明由某國贊助或指導、每半年都要申報內部金額。
對此,台灣政界應不陌生,從政府的台北經文代表處、政黨的民進黨,甚至連民間組織的台灣民政府,都有以公關遊說或促進貿易為由依法登記。在衡量言論、結社自由,與國家安全的兩難下,《國安法》條款未必適合處理外國影響力,如發展組織一詞不僅模糊過時,也未能兼顧人權與秩序,因此不妨參酌美國,制定台灣版的FARA。
此外,若是擔心這類法律對於外國干涉的定義太過模糊,也可參考澳大利亞正在擬議的一系列法案。諸如《國安法》關於間諜與外國干預的修正案、《外國影響透明度計劃法案》(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Scheme Bill)等,對於外國干涉的行為具有相對具體的描述。
這是因為澳大利亞近年來感受到中國影響力越來越多的入侵,像是中裔商人對政黨的巨額政治獻金,導致該黨參議員偏向中國、損害澳大利亞利益,該議員在事件揭露後已經請辭。因此上述法案將嚴禁外國獻金,也會如FARA要求外國代理人依法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據目前資訊指出,新法案所要求的範圍更廣,包括不屬於間諜活動,但可歸類於干擾澳大利亞民主的行為,將會視為犯罪。這就有侵害國際法規範之虞,像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條強調表意自由,就不免與新法案有所衝突。澳大利亞會如何以國安、公序等條件立法限制自由,外界都在觀察。
正如澳大利亞總理滕博(Malcolm Turnbull)所言,中國太重要,如果疏於擬定健全且可持續的交往條件,就可能存在破壞與中國關係的風險,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台灣。透過本次事件進行立法,正是除去過多無益的政治口號,與外國影響力的最好時機。坦白說,相關立法必須服膺《憲法》約束與台中關係現實,又要堅守維護人權的防線,其實不容易達成共識,但這是少數可以自保的方案,留給台灣人的時間已經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