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推事」到「國民法官」

出版時間 2017/12/25
檢調日前大動作搜查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住所,最後全都無保請回,但過程引發極大爭議。資料照片
檢調日前大動作搜查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住所,最後全都無保請回,但過程引發極大爭議。資料照片

吳麗茹/開南大學法律在職專班碩士生
 
司法改革會議決議的「國民法官」草案最近出爐了,就法學歷史研究觀之,我國法律及法學之發展伊始深受日本影響,考據清末民初之變法運動時期邀請日本東京上訴法院「判事」來華協助起草法典,另據立法院公報,我國《刑事訴訟法》1967年修正公布全文512條乃「參酌最新刑事訴訟法,如日本」,深受日本戰後新頒之《刑事訴訟法》影響。爾後於2003年2月修正公布之條文,總變動條次達上百條,引進引用日本《刑事訴訟法》及訴訟規則多達60餘處,而引用美國聯邦證據規則或德國《刑事訴訟法》之次數均僅有交互詰問、傳聞法則等個位數。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體系一如前述,深受日本影響,然而,近十餘年來或因留美法律學者日增影響,「梅根法案」、「三振出局法案」、「米蘭達法案」等法例,亦逐漸在國內各個法律領域受到討論與引用,尤其是「米蘭達法案」乃依據美國權利法案之一的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而來,主要目的是以法定程序來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而源於英國普通法與1215年的大憲章,其中正當程序的表述,亦已成為我法律重要原則,再觀之最近因「違反《國安法》」案,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搜索時禁止律師陪同,輿論針對本案討論沸沸揚揚的現象,顯見注重人權與民意之觀念已深入人心。
 
「保障人權」是普世價值,也是衡量國家民主化的指標之一。然而,在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度下,海洋法系之陪審團制度,尚難以融入當前我國源自大陸法系的體制,因而國民法官目前定位為「參審制」,顯係值得肯定的司法改革努力,但是在當前《刑事訴訟法》以及整體法系體制狀況下,欲拉近民意與司法對於正義與人權的差異,恐非推動一兩個法案可以修補。存在將近一世紀的「推事」一詞,最後因常遭戲稱為「一推了事」,1989年「推事」一詞已更名為「法官」,然而攸關人權的正當程序與司法制度,國家是否仍「一推了事」?推給「偵查不公開」?尚待觀察。
 
人權議題不但是聯合國呼籲全球應積極維護之重要議題,更是《憲法》位階以上層次的基本原則,各項可能侵害人權議題之法律,均應嚴守憲法保留、法律優位、授權明確等原則,因此任何違反前開重要法律原則之條例或深具封建時代之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法律條例,例如戒嚴時期所訂定,尚使用「推事」一詞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均應考慮隨轉型正義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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