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鈞/法學博士、新北市調解委員
論及調解績效的提昇,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莫不使出渾身解數,在質與量兩方面努力。
「量」指的是接案量與調解成立案件數、「質」則是指調解成立比例。
有的單位增加調解「時間」來擴充接案量,例如增加每週調解次數或是增加上班時間外的「夜間」與「假日」調解,一來便民、二則增加調解案件。
有的則是運用「空間」來提昇調解品質,例如新北市中和調解會從枋寮市場遷移至區公所,以諮商室般的隔間,增加調解的隱密性與專注性,對於調解成立比例必然有所助益。然而,觀察全國調解場地最差的台北市各區調解會(大多在會議室、大禮堂開設十餘桌調解),卻有著逐年大幅攀升的調解成立比例,顯示調解委員的素質(台北市過半的委員具有法律背景)是一項不容忽視的因素。
另外,派遣委員至交通大隊為事故雙方調解亦是一種空間的延伸。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九條規範「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調解委員至非公所處所調解,只要適當,並無違法之虞,亦可充分達到便民目的。但因此所衍生「和解書內容適法性」、「調解委員出席費」、「雙方於事故現場本可和解,卻因交警轉介與調解委員績效之故至交通大隊調解,反而形成擾民」等因素,大部分調解會多已停止本項作法。
有的調解會用「二次調解」來提昇調解成立的可能性,雖然不具強制性,但是因為說明不足,有時會讓受調解者誤解為「必須經過兩次調解不成立才能進入司法程序」而產生抱怨。對此,新北市中和區長柯慶忠提出「二軌調解」概念:「調解不成立有時是受阻於調解委員與受調解者間的溝通障礙!當調解不成立時,可由調解會祕書徵詢當事人意願,是否接受第二位調解委員繼續調解?」此一概念類似於法院一審判決後的上訴,亦類似於就醫的第二意見。有些受調解者在調解前就已廣徵意見而有先入為主想法,當兩位調解委員表達相同的意見,反而較有可能說服受調解者改變成見。
柯區長另外提出「外在形式」作法,一是調解室內標語、圖徽、法槌設置;二是仿效法袍的調解委員服與徽章。藉由外在環境設置與委員服裝,形塑調解委員的權威性與莊嚴性,同時降低受調解員火爆情緒,增加和解可能性。
今年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研習時,個人提出「介紹委員學經歷」作法供各區調解會參考。亦即,當雙方上桌調解時,由調解會祕書介紹調解委員有助調解的學經歷,例如:法學博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法律系畢業、里長、前民意代表、婦女會主席、資深調解委員等等,讓受調解者知曉委員的調解專業背景,降低質疑委員公正、專業之可能,專注於有能力解決問題的委員,而非聚焦於形成衝突的相對人。
新北市泰山區調解會簡慧華祕書分享:「依其經驗,受限於時間因素,要祕書介紹委員,實務上力有未逮。」經討論出「助理介紹」、「委員相互介紹」等代替方案亦各有窒礙。若仿效台北市士林區調解會製作委員學經歷看板可供受調解者參考,但在非事前安排的隨機分案方式下,受調解者無法指定或得知調解委員姓名,當然就難以聚焦注意其學經歷。最後,在腦力激盪下:於委員「識別證」、「身掛名牌」、「桌置名牌」、「名片」等加註學經歷,對於促成雙方和解應該都是有所幫助的。萬不得已,只好老王賣瓜、自賣自誇,由委員自己介紹自己了,只是可能會有委員因為心理障礙,難以開口。
思考提昇調解績效的質與量,不管從時間或空間著手、不論自外在形式或內在素質切入,只要合法、合理、合情,有助於調解的都是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