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律師:​預防性羈押,錯了嗎?

出版時間 2017/11/29
中和9死縱火案李姓嫌犯今年已是第3次縱火,預防性羈押範圍是否應擴張引發法界辯論。資料照片
中和9死縱火案李姓嫌犯今年已是第3次縱火,預防性羈押範圍是否應擴張引發法界辯論。資料照片

陳俊成/執業律師

針對11月22日晚上,李嫌在新北市中和區發生了9條人命的縱火事件,日前檢察官陳宗元檢察官為文主張:「預防性羈押大漏洞 應速修法」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立法院雖因應大法官的解釋而修正,然而,同法第101條之1的預防性羈押卻未同步修正,導致《刑法》第173條的放火罪不在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的射程範圍,因而無從對李嫌為預防性羈押致本次9條人命的悲劇。
 
數日後法官王子榮回應道:「這位檢座 預防性羈押恐違憲」認為預防性羈押與人權保障背道而馳,不該本末倒置,因為該究責的的是行政機關。
 
預防性羈押制度,是否違反無罪推定,法官、檢察官、乃至於學者、律師等人,正反意見的爭論從沒停過,國內外皆然。基於律師本位的立場,筆者贊同王子榮法官的見解,認為人權保障是沒有退讓的空間。
 
但是,現實還是得面對,再想想李嫌所為之重大惡行、犯行,陳宗元檢察官的主張真的違憲、不合人權保障嗎?試想我們老百姓,會希望一個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素行已顯露出對社會安全構成重大危害之虞之人,趴趴走?!這應該不會我們希望的生活。
 
人權保障的實質含意,應該不僅止是消極地要求國家不要侵害人民,現今社會型態、人們生活愈發複雜,衍生出各類難以預期的犯罪,人民所希望的,不會是一個連日常的食衣住行都會感到恐懼與不安的生活,不會在捷運上要時時留意會不會被捅、在家裡不會擔心隔壁時常爭吵的老王夫妻會不會開瓦斯、放火、帶小孩在馬路上不會要眼觀四面有沒有陌生人要來傷害小孩等等,因此,我們同時也希望私人不要侵害我們,這種作為人的基本希望,國家就應該適當地介入,積極保護人民免於被他人的侵害。
 
因此,在對於這種會對於社會安全產生重大危害之人,如陳檢察官提到的美國制度,即是以社會防衛、社區安全維護的觀點來為拘留,拘留的目的不是處罰人民及其犯罪,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人免於被侵害的權利,是站在警察防禦的保安拘留的觀點,屬於行政管制措施,因此美國法院不認為會與無罪推定原則相齟齬。
 
社會防衛保安的拘留制度,除了有針對這種傳統犯罪(如李嫌的放火罪)所外顯的敵對社會大眾的危險性行為外,也有類型化犯罪種類與行為態樣的必要,比如美國對於明顯且有事證、相當理由足認其為或將為或參與恐怖行動之人為之拘留,在現今社會,為了社會保安目的拘留制度,顯然有檢討其存在的必要。
 
回過頭來看,對於李嫌此類重大犯行,就算我們整部六法全書是唯一死刑,就該個案,後來也給予李嫌相對應的極刑,也只是應報結果的實現,恐無濟於事。今天是李嫌,後天、大後天可能是林嫌、蔡嫌,沒有事前的預防、保安作用的制度,老百姓不會感覺有安心、踏實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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