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王子榮:這位檢座 預防性羈押恐違憲

出版時間 2017/11/29
中和9死縱火案李姓嫌犯(左)今年已是第3次縱火,有檢察官呼籲擴張預防性羈押範圍;惟法官警告,如此恐將與人權保障背道而馳。資料照片
中和9死縱火案李姓嫌犯(左)今年已是第3次縱火,有檢察官呼籲擴張預防性羈押範圍;惟法官警告,如此恐將與人權保障背道而馳。資料照片

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新北市中和地區一把大火帶走了9條人命,民眾不能理解為何李姓嫌犯可以多次放火未被阻止,讓他最後得逞造成重大傷亡,而陳宗元檢察官認為《刑法》第173條並未列入預防性羈押事由之中,所以呼籲必須啟動修法,擴張預防性羈押範圍,才能涵蓋這次的事件。檢察官們展現的態度固然勇於任事,但在方向上可能有所誤會。

因為,擴張預防性羈押的範圍不僅與人權保障背道而馳,甚至有讓檢察官更淪為治安機關的疑慮,也因此和警察系統產生分際上混淆,尤有甚者,讓此次意外中疏於做好預先防範、真正該被究責的行政體系找到脫罪藉口。

人身自由的剝奪應該是僅次於生命(死刑)的強烈侵害手段,羈押決定在程序嚴謹程度難以和判決等量齊觀,所以實務界或學界都一致認為羈押處分最應該遭嚴格控制與謹慎適用,更別說羈押和《刑事訴訟法》的帝王條款「無罪推定」原則間存在高度的緊張關係。實則,羈押制度不是沒有受到合憲性的挑戰,大法官早在釋字第665號解釋中就很勉強的承認重罪羈押(死刑、無期徒刑、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合憲,所以在適用範圍上加以限縮,必須在有相當理由認為會增加逃亡、串證疑慮下才可以適用。

羈押目的是要保全證據,在這樣的思維下,遠超出一般羈押保全證據目的的預防性羈押,簡直是得寸進尺,無疑是將根本未定罪,受無罪推定保障的嫌疑行為,「推測」行為人未來會再犯相同犯行,講白了,你要為你還沒做的事負起責任,這一關動輒幾個月的,本來應該很可貴的人身自由,在預防性羈押的制度下,卻顯得廉價。

大法官本已對重罪羈押制度憂心忡忡,那更過分的預防性羈押豈有容任再擴充的道理?如果我們認同大法官對於很多議題上的大步前進(例如釋字第748號對於同性婚姻的態度),那為何轉個身就把大法官說的話當耳邊風,讓人權大步倒退走!

中和大火事件中,凸顯的無非是行政部門的失能,首先是對於違章建築的取締管理不彰,依據報載該公寓是4樓上面自行加蓋5樓,並分隔成28間套房,如此大型的違建遇到緊急危難時,注定悲劇一場,而該違建曾遭檢舉迄今,行政機關全無積極作為,國家賠償責任恐難善了。

在居住正義面向,可以質問的是,在城市生活的居民,為何無法以合理租金承租到一個安全的容身之處,而必須犧牲自己的安全、生命,穴居在這樣的嚴苛環境之中?昨天立法院剛三讀通過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何以仍缺乏租賃安檢規定?

對李姓嫌犯本身,其前2次想要放火的舉動,所透露是否是身心上有異常狀況,那有無社會安全網可以接住他,後續通報追蹤、關懷有無落實,還是社會存在的對於身心患者的過多污名,讓這些人從來不敢對外求救?在啟動司法制度之前,還有很多著力點,修法擴張預防性羈押,只是轉移焦點並讓司法成為民怨憤怒下獻祭的對象,況且民眾不信任司法,卻一股腦兒把更多的權力交在司法手中,豈不是自我打臉,坐實台灣社會濫情而理盲的指控,檢察官不該是治安機關,而必須認清人權保障的光譜,選擇正確的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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