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業者:「勞資協商」之嚴格執法

出版時間 2017/11/20
本次《勞基法》修法草案中多以勞資協商作為必要條件,引來批評,惟論者認為,政府與其立法從嚴,不如嚴格執法:事前確保勞資協商規則完善,事後對於事業單位提供的勞資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執行成果確實查核。資料照片
本次《勞基法》修法草案中多以勞資協商作為必要條件,引來批評,惟論者認為,政府與其立法從嚴,不如嚴格執法:事前確保勞資協商規則完善,事後對於事業單位提供的勞資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執行成果確實查核。資料照片

趙之道/自由業者

理論上,政府在經濟事務中扮演的角色,應為遊戲規則制訂及執行者,而非參與者。換句話說,政府制訂的法律,是一套公平競爭規則,讓參與各方透過市場機制達成動態平衡,而非過度介入,變成一套下指導棋的劇本。

同樣的道理,《勞動基準法》作為一體適用的「基準」規範,理論上也應盡可能簡潔、原則性地規範勞動市場。令實際參與市場的勞資雙方,在此最低標準之上談判、協商,確定雙方交易價碼,使市場得以順暢運作。

然而,由於威權時代政府權力不受節制的歷史脈絡,加上三民主義中不切實際的「萬能政府」理論,民主化後的台灣社會,仍錯把民選政府的正當性建立在「為民服務」,期待一個包山包海、無所不管的大有為政府。

於是,勞工運動時常將矛頭指向政府,期待、施壓政府從仲裁者的角色,轉變為替勞方說話的靠山,誤將作為最低標準的《勞基法》,當成是理想待遇。

如此一來,勞動法規越訂越嚴格,卻也越來越難落實;同時,企圖修補法律與實務落差的各種原則例外,又讓原應簡潔有力的基準法變得越來越繁複。

在政府人力物力有限、勞動市場又無比複雜的現實條件下,《勞基法》日趨嚴格、複雜的後果,不只是為人詬病的「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更導致勞工權益無法真正保障、政府執法威信盡失、投資人面臨執法不確定的三輸局面。

回到這次賴揆提出的修法,除了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其餘3個月加班總工時、七休一、輪班間隔及特休假遞延等4個彈性放寬的修法方向,皆以勞資協商作為必要條件,就「政府回歸裁判角色、讓勞資雙方自由談判」的角度而言,確實值得肯定。

儘管有論者批評,由於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勞資協商形同虛設。然而,如果勞資協商作用不良,那該改善的不是勞資協商的品質嗎?以此為由,要求政府直接代為介入、制訂更為嚴格卻難以落實的法律,豈非頭痛醫腳之舉?

政府該做的是,事前確保勞資協商規則完善,事後對於事業單位提供的勞資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執行成果確實查核。如有違反規定或登載不實,應嚴格開罰,特別是偽造、提供主管單位不實會議相關資料,此類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216條「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罪」等刑事責任的部分,絕不能寬貸,以維護政府身為仲裁者的威信。

再強調一次,現實世界的經濟運作無比複雜,不可能用一套法規包山包海;公權力應該確保各方遵守規則,而非引導、限制介入各方的行動,就像交通規則規定的是駕駛開車的方式,而不是目的地。

政府真正的責任在於,訂定合理的原則,並確切執行,而非鉅細靡遺又難以落實的規定,嚴格立法,不如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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