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輝/台鐵員工
一例一休修法已在立法院通過一讀付委,勞檢議題引起社會關注。勞動部長林美珠說「勞檢人力嚴重不足,就算全力運作也要花12年才能檢查完台灣全部企業」。也就是說要增加約12倍勞檢人力才能全面落實勞檢,這要花納税人多少錢?更何況龐大的勞檢公部門可能成為貪污腐敗、效能不彰的溫床,新北市勞檢主任涉勞檢作假一案就是例證。
勞檢作為公部門落實《勞基法》及勞安的最後手段,但對勞方而言,申訴勞檢只能作為訴訟路線或群眾運動路線抗爭勞權的前置手段,單靠勞檢其罰款不過數萬元,不足以對雇主形成嚇阻作用,效果有限,實不宜過度擴張勞檢人力。
台灣由於勞權意識不足,勞工對勞檢相關法理與效果認識不清而存在迷思,使抗爭勞權的成效大打折扣。在此舉台鐵產業工會、高鐵企業工會及本人申訴勞檢2次的親身經驗實例來說明,希望能幫助台灣勞工認識勞檢,進而爭取到應有的權利。
1988年台鐵員工聯誼會發起51罷工爭加班費,並未先申訴勞檢,相關法理論述欠缺,隔年在台鐵企業工會主導下,將輪班制度改為12小時兩班制,休息待命時間2小時違法未計入工時,運務與機務日夜休排班則是2.2小時,司機員與列車長則是趟次間休息待命時間違法未計入工時。
由於台鐵企業工會的不作為,直到2011年電務員工透過16人連署由本人代表申訴勞檢勝訴,資方向勞動部訴願也敗訴,資方後續打行政訴訟,台鐵局與台鐵企業工會以「等待行政訴訟結果」欺騙台鐵員工,由於員工普遍不懂法律就被騙了,事實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法官各自獨立判案,行政訴訟只針對罰款,並不會影響民事訴訟的判決」,但受害人沒有人敢按連署書中的原計劃,打民事給付訴訟求償5年少給加班費並改變輪班制度,因為台鐵怕我打官司不敢給我輪班,我並非輪班受害人無訴訟權,我向台鐵企業工會提案,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為會員打民事官司,也被工會以「無受害人提出請求」擱置。
基於使命感,我第2次申訴勞檢,以台鐵不給我輪班違反工作規則為由申訴,後來台鐵停止我上班的基隆電務分駐所輪班至今,可見其違法的心虚。2012年台鐵電務處在抗爭壓力下,開工時會議決議多給1小時加班費,但仍違法少給1小時加班費,此決議成為今年10月台鐵新輪班制度新班表的範本,但仍是違法的半調子改革。
2016年1月高鐵企業工會在申訴勞檢勝訴,資方訴願也敗訴後,沒有被資方「等待行政訴訟結果」所騙,欲發動春節集體休假,追討加班費欠薪,抗爭成功。
2016年7月,台鐵產業工會重要幹部在工會成立前,向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勞檢敗訴,判日夜休排班合法,卻未認清勞檢是地方自治,各縣市政府判決可能不同,且資方常事先知道要勞檢,會作假資料或安排聽話的員工作出不利勞方的陳述,既未學習高鐵工會繼承本人2011年勞檢勝訴的判決作論述,又未向其他縣市申訴勞檢,在去年工會成立後作出日夜休排班合法不合理的錯誤法理論述,未學習高鐵工會以追討加班費欠薪為主訴求,以便能依《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以資方債務不履行阻卻春節集體休假的違法,未能以勞檢或民事法院判決說服社會大眾,而使201人被懲處。
抗爭失敗後,台鐵產業工會才搞清楚相關法理,向許多縣市申訴勞檢,其判決與本人所申訴,基隆市政府勞工局的判決類似。台鐵產工並號召會員打集體民事給付訴訟求償加班費,但若無人響應或幹部不作開路先峰打官司,恐怕再吵30年也解決不了問題。這也是我建議政府成立「勞工訴訟基金會」,協助勞工打官司,作為修法配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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