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泰維/律師
依據報載,國人在海外資金匯回是否給予一次性租稅特赦,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13日公開表示,希望國人在海外的資金能夠主動匯回,補報、補繳稅款,就可以免予處罰,並按最低稅負制的20%稅率課稅。她強調,2009年以前的海外所得是不課稅的。針對以上新聞,本人有若干意見如下。
首先,依據《稅捐稽徵法》逆推七年的核課期間規定,財政部追稅頂多追到2010年,更早的2009年之前的所得,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本來就不能追稅。但在當前的稅捐行政救濟的生態下,我們非常擔心,一旦外國公司銀行帳戶裡的錢,到底是否是2009年度之前的所得,徵納雙方發生爭議時,到底要由國稅局還是要人民來負舉證責任? 我們依照過去稽徵和法院判決實務,這個舉證責任恐怕還是會推給人民承擔。
其次,依據《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個人之境外所得非課稅對象,所以在所得歸屬年度不明的影響下,對人民而言,剩下唯一防線就是主張並證明該匯回的金流為外國來源所得。但新聞中也提到最低稅負制,如果個人所得高到一定程度,確實可能越過最低稅負制的適用門檻,而依據最低稅負制回復對外國所得課稅。
最後,更令人擔心的是,即使人民能證明該所得確實是外國來源所得,而且沒有達到最低稅負制的適用門檻的情形下,還是無法保證金流匯回來會沒事。我們發現在近來在國際反避稅立法的PEM(實質經營場所)和CFC(受控外國子公司股利合算制度),在行政院還沒宣布生效前,財政部已經迫不及待了。當國稅局發現海外金流、資產或交易時,國稅局仍然祭出其慣常使用的「實質課稅原則」,認為該海外金流、資產或交易,本應該歸屬於國內個人或公司,進而要求補稅、處罰,甚至以違反商業會計法的理由,送入大牢,目前已有若干苦主出現了。
所以,總結來說,該新聞恐有誤解,目前財政部並未修法提供任何租稅特赦,如此宣示可能反而造成「引蛇出洞」的後果。呼籲財政部,既然要研擬租稅特赦,請在符合租稅法律主義的前提下,用立法方式來進行,以具體保障資金匯回者的權利。此種高官個人宣示保證大家沒事的做法,並非正常法治國家應有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