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輝/台鐵員工
徒法不足以自行,《勞基法》根本問題不在《勞基法》本身,或是自由市場競爭原則的鬆綁、彈性修法,而在於《勞基法》從來都未曾落實執行,多數勞工仍生活在法治不彰的人治社會,任雇主違法剝削,少有人敢申訴勞檢,更少人敢打民事官司求償。這可從台灣約80%的勞權抗爭都是拿不到加班費,或加班費少給問題看出來。
民主自由要法治才能實行,而訴訟是法治社會解決爭議最好的方法,工會罷工等群眾運動應作為勞權抗爭的最後手段,台灣有9成是中小企業,工會難以普及,現實是現在只有7.7%工會組織率,仍有賴於個別勞工的訴訟行動,勞權、法治、正義才能伸張。
台鐵從1988年51罷工爭加班費開始,吵了30年的工時爭議,12小時兩班制輪班休息待命時間2小時違法未計入工時加班費少給問題,就是最具代表性案例(日夜休排班是2.2小時未計入工時,司機員與列車長是趟次間休息待命時間違法未計入工時)。直到2011年才由本人代表,透過連署申訴勞檢勝訴,台鐵局向勞動部訴願也敗訴。
但因本人是常日班,非輪班受害人,透過《蘋果日報》記者採訪報導、網路po文、到員工年度受訓場合發傳單,呼籲約6千名(日夜休排班約3300人)輪班受害人站出來打民事給付訴訟,求償5年少給加班費並改變輪班制度,我還因此被打壓記過,每年考績被打乙,但6年來均無受害人敢挺身打官司。
向台鐵企業工會提案,依《民事訴訟法》第44之1條,為會員打官司,企業工會以「無受害人提出請求」擱置至今。去年台鐵產業工會成立,在今年春節集體休假群眾運動挫敗,201人被懲處後,要改走訴訟路線,今年6月開始號召受害人打集體訴訟,但至今仍未聽聞有人響應。
畢竟,打官司要花大錢、花時間,對勞工是沉重負擔,而以台鐵員工為例也不符法扶會協助訴訟的標準。所以,建議政府成立勞工訴訟基金會,幫受害勞工出訴訟費及請律師打官司,可約定勝訴獲賠償金額中十分之一到一半回饋基金會,讓基金會永續經營。以台鐵6千名輪班受害人為例,求償5年少給加班費總額有數億元,即便十分之一也有數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