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昌/台北市中小企業協會諮詢顧問、社會工作師
行政院日前「排除產業投資障礙,解決缺工、缺才」記者會中指出,為解決產業人力空缺問題,行政院提出三項政策:「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等三部分,方向大致正確,只可惜有部分沒說與說不對的,茲分述如下:
首先,青年失業年齡計算,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慣例,應是15-24歲,而不是15-29歲,臺灣地區105年的青年平均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的3.1倍,而不是2.3倍,高於OECD平均的2.5倍。青年失業原因結構中,51.7%是初次尋職者,即主要為尚無工作經驗者,在學就業準備不足或方向不對,故其失業對策不只是增設5個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而該是續以強化學校職涯輔導師體系,加強青年在學期間的職業輔導與就業諮詢,使其認清就業方向,並做好與做對就業準備,使得從學校到職場,能無縫接軌,如德國、瑞士等低青年失業國家的作為,使服務更為普遍性與在地化。
因此,主政青年失業對策部門宜為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而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如此始能事半功倍,期以增加青年勞動力供應。
其次,臺灣地區中高齡者勞動力參與率與就業率與世界主要國家相較,均屬偏低,其原因除中高齡者尋職過程中遭遇之主要困難為「年齡限制」之就業年齡歧視外,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缺工廠商不僱用中高齡者原因依序為「體力、反應較差」、「不符所需職類技能」、「不易溝通管理」、「學習事務較慢」、「人事成本較高」(年齡別薪資最高點為45-49歲)、「創新能力較差」等,職是之故,讓企業願意僱用或留用中高齡者的誘因,可以透過補助健康諮詢管理、職務再設計處理「體力、反應較差」、以職業訓練強化學習處理「不符所需職類技能」、「不易溝通管理」、「學習事務較慢」、「創新能力較差」等。
因此,一定要有企業願意留任中高齡員工,並願意推動彈性工作安排與嘗試創新職務再設計作為前提要件之下,才能有效執行年長者就業政策。
最後,在支持/協助中高齡者延後退休方面,在青年失業率高居不下上,為避免雪上加霜,是否宜優先代之以試行國際上已實施多年的階段/漸進式/部分退休?除實施世代團結/青銀代間協作外,「中高齡工作歷程調查」顯示,提早非自願性離職者(不含屆齡退休)占38.43%,其中5萬5千人,占2.78%是被解僱!而自願性離職者中,其實不乏因生產力與薪資落差要他們優退,多數只能說「生涯另有規劃」,實際上是被雇主或人力資源部門逼著辭職者。
或可參考新加坡《退休與再僱用法》,對於基於年齡因素非法解僱,又不遵守人力部長指導者,處5千新元以下罰金或6個月以下刑罰或兩者,如累犯則處1萬新元以下罰金或12個月以下刑罰或兩者;建議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4條勞工65歲前非法解僱者(逼迫提前退休)處以罰鍰或刑罰。
另根據筆者參與新北市政府今年「中高齡者職場續航輔導計畫問卷調查結果分析」顯示,企業不願留用中高齡員工之主要原因仍以生理因素(體能、健康)居前,而後也為工作效率、薪資較高等。職是之故,「人事成本較高」或可如南韓勞雇政團體真能不斷對話產生共識,倡議薪資高峰制與用就業保險經費補貼部分減少之薪資,與試行基於績效/生產力而非年資的薪資調整制度,另如新加坡鼓勵降低企業對中高齡者公積金(如我國勞工保險)提撥負擔並由政府補助等予以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