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碩∕執業律師、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法律顧問
11月12日是醫師節,然而單周工時常態達100小時以上、連續工時常態達32小時以上的受僱醫師,在法律公布施行33年後,仍然不適用《勞基法》,不被《勞基法》和《勞退條例》保障。對照《憲法》「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以及透過立法院制定施行法內國法化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要求締約國確保人人享有合理工作條件包括工時限制的誡命,令人無言(其他至今未適用的產職業工作者亦同)。
對照世界醫師會(WMA)甫於2017年10月美國芝加哥大會中通過的醫師誓詞增修「我將要致力於自身的健康、福祉與能力,以提供最高標準的照護」,實是對我國受僱醫師法律保障缺陷的一大諷刺。當制度讓醫師比病人累的時候,要怎麼期待病人的健康是醫師的首要顧念?口口聲聲「國際化」的蔡英文總統及賴清德行政院長領導的執政黨和政府,政策作為合乎國際最新趨勢嗎?
從前述的上位規定和《勞基法》的立法目的觀察,《勞基法》是國家為落實《憲法》義務所制定保障勞工「最低勞動條件」的法律,它的功能只是讓勞工活得像個人,不致淪為雇主經濟利益運轉的機器,僅以《勞基法》的勞動條件更稱不上是幸福勞工。是故,所謂某些行業特性不適合《勞基法》,有根本邏輯上謬誤,背後的意義其實是有些勞工的健康、家庭、人生有義務要犧牲、奉獻,試問誰有資格這樣要求?
又從技術性的角度,勞動部再三宣稱醫師工時太長,不適合納入《勞基法》,這不是倒因為果嗎?就是因為工時太長,無法透過勞僱自由市場降低,醫師才不斷要求適用《勞基法》,這正是《勞基法》的規範目的!更何況,醫師的待命、備勤、候傳等多元勞動密度型態並非醫療產業獨有,保全、司機、消防員、機房或機械的留守工程師皆然,台灣《勞基法》對於工時的定義過於粗陋,勞動部身為主管機關,不正應該盡速修正,以使法律貼合產業實況嗎?怎反將法律規定得不細緻,作為阻撓醫師適用《勞基法》的理由。
此外,不管是不定期契約、解僱保護、資遣費、離職後競業禁止、調動、勞工主動終止權、終止預告期、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等皆為《勞基法》的保障,《勞基法》和《勞動檢查法》勞動條件部分之勞檢亦是針對違反《勞基法》而發動。這些法律保障勞動條件規定於《勞基法》理所當然,有現成的《勞基法》不適用,而主張醫師勞動權益要於《醫療法》規定者,不禁讓人有主張同性婚姻要以專法規範的既視感。
執政黨蔡英文主席選前承諾醫師適用《勞基法》跳票的消息滿天飛,今年的醫師節,醫師不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