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慶瑋/桃園市立福豐國中校長
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教師法》公布,二十餘年來,教師參與校務決定成為常態,校園民主化逐漸成孰,教師工作權益獲得專業的保障,同時也受到更明確的規範,這是一個民主國家成熟的象徵。校園民主,教師工作權益獲得保障了,但是學生的受教權益誰來維護?校園的和諧、辦學績效有同步成長嗎?校園民主決定都是合議制,但是責任誰來扛?
制度設計,保護教師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假設以最少九人為例,教務、學務、輔導三位教師兼職主任,外加人事主任,尚有一名保障教師會代表,另外四名票選委員,由非兼行政教師被選上的機率高,若委員總數提高,教師佔二分之一以上的機率也相對提高。換句話說,教師成績考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由非兼行政教師擔任的學校,佔了絕大多數。
又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換句話說,教師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由非兼行政教師擔任的學校,全國皆然。
攸關教師考核與教師評議的委員,一半以上都是教師代表,此種制度上的保護教師設計,在實務執行面上,挑戰了校園的正義價值,因為師師會相護,讓校務的推動面臨某種程度和稀泥的現象。
情感作祟,當爛好人
同在一個學校當同事,在工作上有頻繁的互動,再加上同事間彼此生活上的照應,如請假代課、同領域會議教學討論、研習等,彼此間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同事情感,這是人之常情。然而一旦因為教評會或考核會的啟動,同事情感在彼此間作祟,影響正義價值的判斷,失之公允。
獎勵或中性的評議,皆大歡喜,但是對於懲處案,除非程序不完備,實體不討論以外,委員會表決必須做出「要不要」懲處?以及懲處的「幅度」?最終都因情感作祟,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這意味著「師師相護」非常嚴重,投訴問題沒有獲得解決,只是一再的拖延,疑似「不適任」教師老是特定對象,難以解決。
程序鬆散,處處都是關鍵
教評會、考核會啟動,必須面對當事人「說明的義務」,委員敢問嗎?如何問?關鍵資訊怎取得?兩造雙方是否需要對質(分開或當面)?是否組成調查小組?小組成員又是誰?主席應如何主持會議?每次表決是否都有清點人數?舉手表決或不記名投票?校長退回覆議時,程序是否重來?是否盡到迴避的義務?會議記錄是否再三確認?通知與結果是否送達?保密協定是否嚴守?這些都是委員會非常重要的關鍵程序。
由於延後上學,晨會時間都沒了,加上課務繁重,找開會的共同時間很難,又會議過程非常冗長,有時會耽誤下班,有時因為委員提早離開上課,或尿遁逃離尷尬而造成流會,這些都是委員會經常發生的事。若遇到棘手的「教學不力」、「輔導與管教」、「性平」案件又如何舉證?考驗著主管平日的教學巡堂是否詳實紀錄。另委員會的發言是否會外漏,造成受考(評)人忿怨以對、節外生枝,甚至委員與當事人有較緊密的私交時,是否偏袒護短?都是影響委員會做決定的關鍵。
權責不符,校長無奈
資訊發達,網路、電話、信箱,都可以「無具名」投訴,主管機關也都受理,理由是就算誣告,基層學校也必須釐清,責任都在學校,校長是代表人,壓力不言可喻。一旦遭受投訴校長得知,經過評估判斷,在法定時間內啟動教評會或考核會,二分之一以上又是純教師代表,即便證據鑿鑿,最後還是在「師師相護」的氛圍下輕輕放下,家長或民代及主管機關的壓力,全仍在校長身上,校長角色尷尬,有責任卻無權力。
校長雖對教師考核有覆核權,但校長也必須通盤考量、審慎評估,啟動覆核權或逕核後,校內教師對於校長領導威信的影響。再者,受考(評)人救濟時,「申訴對象」就從委員會轉移校長身上,校長為維護校譽或主張正義,最終還得扛下壓力,面對冗長的申訴,爾來年輕校長退休者眾,皆乃有責無權所致。
投訴過程人仰馬翻,當事者卻不見得領情
家長或是學生投訴,必須依照法定流程受理與處理。在過程中,行政業務主管首當其衝,尤其訪談與紀錄耗費時間,經常必須在家長下班後懇談,面對尷尬的指控,主管們仍必須耐住性子,挑燈夜戰、犧牲下班時間,一一釐清問題,並做成紀錄,並將此紀錄送交委員會評議。多半主管採安撫、道歉、說好話的方式,希望家長息怒,但當事者教師事後並不見得領情,很多時主管們的努力都是白費,要不是為了學校聲譽,慨歎幹嘛為同事緩頰啊!
倘若委員無法有效能的維護正義,同情教師工作權,忽視學生受教權,教務、學務主任與教學、生教組長吃力不討好,會不斷地被迫重複接受投訴,陷入行政逃亡的窘境。人事室扮演的角色必須全程參與,雖是開會的通知、流程、紀錄、發文,但如果案件頻繁,也會吃不消。因此為避免更大、更惡化的事件發生,平時考核、教評會議,應該定期召開,也讓委員會的功能適時展現。
總之,從教評會、考核會的設立,我們看見了合議制的民主精神,也讓教師有機會參與學校事務評議的機會,這是民主正向發展的好事,也是程序正義非常重要的關鍵。然而在委員人數的類別上,二分之一以上都是教師代表,同事情誼以及評議過程的偏袒,都會造成師師相護的現象,如此僅有程序正義,並未兼顧實質正義,在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之間,套句老話「有學生才有老師,有學生才有學校」,孰輕孰重?可自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