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璧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前主任委員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針對最高行政法院兩度發回更審的一件公務人員考績丙等案件,做了一個歷史性的判決。敗訴的一方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新政府上台後的機關首長已決定不再上訴,本案遂告定讞。
本案之所以引人注目,重點有三:第一,這是有史以來第一件因公務人員考績丙等而上訴行政法院的案件;第二,敗訴的考試院保訓會,是考績評定的原處分機關,同時也是公務人員行政救濟的審理機關;第三,行政法院以全知敍事觀點,扮演類似神祇的角色,直接介入行政機關的內部考績過程,審查密度之高,已被學界高度懷疑公然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的精神。
台北行政法院直指本案爭點是:被告將原告101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是否適法?而將機關首長所具體加註對當事人考列丙等理由:「辦事效率不彰,且常有拖延情事,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草案延宕近一年,但上班仍認真,能力可能不足,有待磨練」之評語,擷取其中一句,認定當事人「僅遲延約三個月」,與「延宕近一年」相去甚遠,被告機關首長所為之判斷,顯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
對於機關訴訟代理人當庭所述,從本修正草案啓動,整個修正期程事實上延遲逾一年,且過程中機關首長曾在每月會務會議中提醒四次,當事承辦人之拖延,不論多長,均屬嚴重過失。行政法院採取不論述、不辯駁,沒有任何邏輯推理之霸道語言:「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一語完全推翻前面的努力,對本件歷經保訓會再申訴、復審決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先前二次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兩度廢棄發回更審,總共八次裁判之理由及兩造論辯,完全置之不理。是合議庭法官找不到其他理由批駁?還是法官有何難言之隠?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間,幾乎是以上級先射箭,下級再配合畫靶的方式,勉強挑剔最簡單的「事實」,得出本件之最終判決「結論」,似乎之前的審查,都沒有法官發現這個明顯的數字差距,且認為拖延重大法案三個月的公務人員,機關首長仍不能將其考績打丙等。其中的司法至上心態,判決論理的怠惰與草率,令人咋舌。
本件考績丙等訴訟案之判決理由,已讓保訓會作為行政救濟機關之威信,從此蕩然無存。過去,考績丙等案件只能以再申訴方式進行,保訓會是終審機關,處理過的案子數以千計,經驗不可謂不豐富。本次案件,保訓會是考績原處分機關,也是復審的審理機關,過程更是十分戒慎嚴謹。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依法完全迴避,反觀當事人本在最高行政法院任職,嗣商調為保訓會專員,不但熟諳保障案件審査及行政訴訟眉角,且身為法制人員竟利用網路管制漏洞,私下接觸本案機關內部資訊提辯,行政訴訟明知而不査,判決是否公平,啟人疑竇。
行政法院這一巴掌所透露的訴訟裁判品質,已完全悖離法律倫理。或許,這類行政訴訟審查的是公務人員與行政機關間的爭執,一向較不吸引媒體眼光。但本案正値年金改革即將實施,人民對暴增的行政救濟與爭訟案件,高度寄望公平審判之際,格外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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