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國華/律師
院檢兩大機關近日在立法院報告,指出近年濫訴情形頻繁,建議在民事部分,提高對於無理由起訴事件的罰鍰金額,刑事部分可以將部分罪名除罪化,並對部分案件酌收訴訟費用來處理,但也引起立委質疑此舉是否限縮民眾訴訟權,但其實,院檢真正關心的與其說是濫訴,不如說是近年來司法基層最最在乎的人力問題。
台灣的司法案件,以地檢署來說,於解嚴後民眾的民主權利意識高漲以來,案件明顯增加,自1987年的40萬件左右,在1992年已經倍增突破80萬件,到1997年更突破100萬件,在2016年終於突破200萬件,達到歷史高峰,但其中會被分為偵查案件,依《刑事訴訟法》認為應起訴、聲請簡易處刑、不起訴、緩起訴者,僅有其中的2成,也就是近十年來大致上維持在40多萬件左右,其餘沒有被分為偵查案件必要者,數量高達100多萬件。
在案件數量日漸增加,但地檢署員額卻因預算難以隨之調整的情況下,既有人力超時工作,就是習以為常的事情,又因為預算不足,超時的工作量所換來的加班費往往也不成正比。因此,自然希望減少業務來源,將一些犯罪除罪化,或是單純民事糾紛而無刑事追訴必要者,排除在地檢署的大門之外,尤其是前者,早在十幾年前第一次的全國司改會議中,就曾經討論過。
在法院部分,刑事案件因為地檢署當第一線篩選案件的關係,近年頂多因為酒駕取締政策的關係,自2015年開始有約10%的成長,影響較小;民事因為訴訟費用的關係,透過使用者付費的閘門,一定程度可以降低訴訟案件,也因此地方法院的民事案件數量並沒有如同地檢署的刑事案件數量一樣明顯的成長,甚至在2009年也透過司法事務官制度的引入,允許執行與非訟案件可由事務官自行處理後,平均的結案時間也明顯減少。
但如果能在既有範圍上,再減少一些無意義的業務,減少責任加班的時間,過去一直透過網路、連署等各種方式向高層抗議的基層,當然也不會反對。特別是近來司改會議結論預計要推動的國民參審制度,勢必會明顯增加地院的工作量,甚至明年開始好用的替代役還會大幅減少,司法院此時會選擇和法務部站在一起,以處罰濫訴為名來希望減少業務量,也是可想而知的事情。
只是,提高民事濫訴的罰鍰金額,對於有資力進行濫訴者來說,大概沒有什麼抑制的效果,畢竟罰鍰未必會有律師的委任費高。但在刑事部分,多得是沒什麼資力,沒有委任告訴代理人,而透過以刑逼民的民眾而言,應該會有明顯的抑制效果,只是這些民眾到底是濫訴,還是確有理由,可能是未來要設計刑事訴訟費用制度,必須要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