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仁傑清積案,蒲松齡杜濫訴?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再商榷

出版時間 2017/10/19
立法院司委會昨討論「如何有效防杜司法濫訴」,法務部和司法院主張可修法加重罰則,但立委擔心剝奪人民訴訟權。圖為法院開庭前場景。資料照片
立法院司委會昨討論「如何有效防杜司法濫訴」,法務部和司法院主張可修法加重罰則,但立委擔心剝奪人民訴訟權。圖為法院開庭前場景。資料照片

王瀚興/律師

今年6月10日筆者於貴論壇投書「我們不是潘金蓮?司改會議防止「濫訴」提案之商榷」,對於杜絕濫訴修正的司改方向,認為先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已有規定,且並未執行;而法律扶助制度也該管控;比較中國大陸尚無類似制度。然今日新聞,《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認定有一人告數百人拒繳裁判費、申請訴訟救助、法官迴避云云,浪費司法資源,所以將罰款提高為12萬元,同時罰律師,修正與增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與249條之1,以為得一策云云,筆者有不同見解,試以歷史故事與司法實務論之。

首查,系爭修正《民事訴訟法》草案,處罰為「罰鍰」,罰錢了事。然而,《刑法》157條規定:「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等語,早已有「刑事罰」。且依司法實務,包攬訴訟亦處罰律師,訴訟包含民刑與行政訴訟,皆不可挑唆與包攬。是以,已有刑法刑罰伺候,何必再修正《民事訴訟法》呢?罰鍰又能起多大效果?

又查,綜合《律師法》第35條與第36條與第39條意旨,除重申不得挑唆漁利外,律師亦不能為無理由上訴或抗告,否則構成律師「懲戒事由」。看似雖僅為懲戒事由,若被停止執行職務,影響律師聲譽和收入甚鉅。如是法規,早以有之,比上開罰鍰不是更為嚴重?何必疊床架屋修法?

再查,身為獨立執業律師,大家都有一番抱負或自傲,正如《戰國策》中,智伯所稱:「難將由我,我不為難,誰敢興之!」等語,向來只有律師主動與官府周旋,那有律師被動甘做他人魚肉?況且,12萬元,不多不少,恰恰為初出茅廬律師,2個案件委任費,亦可換算為獨立執業律師稅金的2倍有餘;試想:若修正通過而裁罰,律師面子、裡子都得爭到底,甚至對本修正法規提出,侵害人民訴訟權的「基本人權的憲法訴訟」,聲請「釋憲」!司法院長官修法舉措,無異抱薪救火,薪不滅,火不盡!

又查,深考其緣由,修正「六法」中的《民事訴訟法》條文增訂所謂濫訟條款,乃因六法廣為週知,且為各類考試收納於考試用書,增加傳播率。系爭修法,真正威嚇恐非「律師」,而係不諳訴訟制度的「百姓」!此修正案恐將衍生誤導,教人認為:「若被認定濫訟,我和律師都要賠12萬,還是不要好了」。因此,以前當事人還能敗訴回家抱棉被哭;以後,恐怕只能跳過訴訟,直接抱棉被哭了。這樣的司法,既不溫暖,也不人性,更遑論聽審請求權了。

綜上所述,筆者也提個「良方」,必能減少積案與杜絕訟源:《舊唐書》中,狄仁傑一年斷案1萬7000件,無一人喊冤。蒲松齡在《聊齋誌異》裡,也以他任職衙門的感想,認為官府應:「無益訴訟,一概不理」。然「神人」不得復生,且「神話」不能實行!若要杜絕濫訟,應落實上開既有規定,而不在貿然修法!況且,與其重視濫訟,不如請長官再看看,久為人詬病:「行政法院的民眾超高敗訴率」吧?難道訟者多為無理刁民?律師皆屬酒囊飯袋?聊齋誌異,鬼說人話,溫馨可愛;改革方案,人說鬼話,禍國殃民!望主事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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