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工會:從個人走向體制—警察獎懲制度的改變契機

出版時間 2017/10/09
台大事件中台北市警察局副局長以「員警個人疏失」為由將派出所長調離主管職、員警遭記過,局長陳嘉昌(圖)亦表示是他決定懲處,基層員警不滿將問題全推給個人,系統不進行任何檢討。資料照片
台大事件中台北市警察局副局長以「員警個人疏失」為由將派出所長調離主管職、員警遭記過,局長陳嘉昌(圖)亦表示是他決定懲處,基層員警不滿將問題全推給個人,系統不進行任何檢討。資料照片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阿倆/現職員警

近期發生數起警察人員懲處議題相關事件。上個月發生9月25日台大事件案,相關懲處恐有瑕疵,引起基層人員「背黑鍋」的反彈;而於上週10月5日監察院便通過對桃園市警察局101年栽槍案彈劾與糾正案,除對涉案警察人員彈劾,亦同時針對警察機關績效制度問題提出糾正;而在本(10)月底,現職「長髮男警」葉繼元丙等考績案將宣判

以上三個案件看似互不牽涉,但是其實其中存在的某個重要的關聯性,強烈暗示警察人員人事法理,隨著時代演進,也到了應該變革的節骨眼上了。

從監察院的改變,到體制之病的診斷

以往,監察院針對警察人員栽贓案件,都是針對「個案操守」「機關風紀」,而長年來的監察權的失準,也間接造成了警察機關內部的各種毫無道理的懲處規定,如經典的「轄內賭場遭他機關破獲」就會毫無道理的「推定」為包庇與風紀問題,而被懲處;而栽槍、栽毒,各警察機關也多是以「個案懲處」作為結案。

但是今年監察院於糾正案中,大量引用本會與民間司改會合作之文章「警政署不敢面對的績效真相」,直指除了個人操守,「不合理的績效制度本身」才是應該被改革的對象,因為不合理績效,基層警察人員才會做出違法舉動。這是整個體制的疾病。

自中華民國體制之病,看到每一個個案

這樣的轉變,等於監督行政權的力量之一,已經宣示「問題不一定只在於基層公務員的個人,問題很可能就是『體制本身』」

在上述栽槍案之中,我們看到的是因為體制的問題,基層人員被逼迫涉法、違法。而如果回來看9月25日台大事件,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各樣的體制的不完善,最終導致危害處置的延宕;在葉繼元案之中,我們更可以看到,一個不合時宜、法律屬性不明的「行政函令」,是怎麼影響一個公務員的服公職權與勞動權保障。

我們不應該放任這些案件、爭議,都停止在「對於疏失人員已經被懲處」,甚至如葉繼元案,保二委任律師為了袒護違法懲處,甚至主張「這樣會影響管理」,個人就必須為了違法的體制犧牲嗎?

對於每一個個案,警工會的解決方法與主張

首先在9月25日台大事件,本會認為應該重啟調查,明確化於該次事件中的系統性問題,以及個人疏失的比例性,本案件顯為系統性問題,那就應該是系統與個人共同承擔,不應以找基層開刀做結,而是應該更積極改善系統內問題。而一直以來,以粗糙理由濫發懲處,是我國嚴重的人事法弊病,因此改變應從當下開始,本案如何懲處,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都應該給予「完整的法律理由與解釋」

再來針對監察院糾正不合理績效部分,本會已於今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推動決議,內政部與警政署應該立即著手實踐「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的設立,應讓基層參與績效制定,並且合理化績效制度;另外,對於於該案中被彈劾的警察人員,本會主張,相關處分,應該衡量系統性因素與個人因素的權重,而給予適當的懲處,因為會出現違法亂紀,警政署長年放任異常績效制度,責無旁貸。

最後,對於葉繼元丙等考績案,除主張警政署應該廢止不合時宜的「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本會亦呼籲法院,應該就整體懲處事由、歷史,以及制度本身的錯誤,去全面批判本次考績案件的如性別意識、濫發懲處等各項爭議。即使考績為屬人性事項,但是考績評核仍然應該基於合理、公平的基準,行政法院應該「硬起來」,為維護我國人事系統的安定性與合理性,給予行政機關訓誡。

警工會對於基層人員保障的改革方向

過去監察院都被責難,相關糾正案,並未精確直指病灶,只是由基層公務人員承擔責難,但是現在我們可以看到,不再限縮於個人,對於系統性問題、體制病灶的批判,已經開始萌芽。

相類案件,我們可以看到如消防員徐國堯案,到底是個人問題,還是體制本身就有偏見?而又如台灣鐵路產業工會合法休假的201支懲處,到底是每個個體不願意服從,還是這個制度已經糟糕到無法讓人忍受?

只有改善制度保障,基層才不至於陷於水深火熱;只有制度明確,基層人員才知道正確的道路在哪裡。為此,警工會將針對人事法令推動修法。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將持續為基層警察人員福利,走在改革的道路之上。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