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達/律師
桃園一名杜姓男子在一家創新公司擔任採購經理,遭到老闆以電話中表示:「明天別來上班了」,嗣杜男提出違法解僱訴訟請求資遣費,公司抗辯杜男是自願性離職,不得請求資遣費。惟,法官調查後發現,依照公司離職流程,自願離職會填寫自願離職書,但杜男並未填寫,故不採信公司抗辯,並以公司解僱不合法,判決杜男勝訴。
本案中法官似以「勞工未填寫自願性離職」為由,作為補強「本案中勞工是遭到資方解僱」的證明(解僱合不合法是另一個層次問題)。由此可見:自願性離職文件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實務上常見爭議是,勞工在被雇主半強迫、威脅或欺騙之下,簽下自願離職的書面,甚至使用「自請離職」用語,來誤導勞工說「自請離職不是自願離職,安心先簽吧」。
然而,勞工在簽字後如果想要主張:簽字時是遭到雇主詐欺、脅迫,或因為不懂法律陷於錯誤,才簽下自願離職文件,依照目前民事訴訟上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勞工必須清楚舉證:在簽字當下對話情境內容,自己有什麼樣被雇主欺瞞、威脅或誤解的具體情況。
勞工要舉證證明上面所說的具體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保全自己和老闆或其他人資的LINE記錄內容,或辦離職過程勞工自己全程錄音。
勞工千萬不要認為,離職當下有人資、會計或其他第三者在場,因此第三人可以出庭為自己有利作證,釐清真相。因為第三人通常礙於工作或人情壓力,不便出庭或出庭說明也經常避重就輕,甚至有意偏頗雇主,比比皆是。因此,勞工應該學習能自力性進行蒐證,才是正確作法。
然而,通常勞工欠缺上面所說,能夠即時、精準進行自力性蒐證的「權利意識」、「證明意識」及專業能力。尤其,更常見雇主當日突然要求勞工立即收拾物品離職的「突襲性解僱」作法,勞工根本不及事先準備蒐證。因此,勞工還是必須提醒自己,切勿貿然簽下任何自願離職文件。
此外,不乏惡劣雇主在求職時,可能會預先要求勞工簽下高額違約金的「擔保本票」,預備日後解僱勞工時,以返還本票作為條件,威脅勞工簽下自願性離職書,才同意返還本票。為了預防這種情況,迫於家計糊口,無奈必須接受這份工作的勞工,至少要知道在本票上註記「禁止背書轉讓」,這樣的作法可以避免雇主任意將本票轉讓給第三人的可能,並大幅降低日後勞工無法自雇主手上拿回本票的法律風險,因此勞工在離職時,就不會再因為本票問題被威脅。
最後,即使勞工沒有簽下自願性離職書面,實務上勞工要發函、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仍要注意:應避免發函或申請書上出現「自己離職」、「自請離職」這樣 「可能被雇主曲解、混淆為自願性離職 」的用語出現。
關於勞資爭議處理過程的發函、調解申請書、起訴狀內容,均有其法律專業性,建議勞工在爭取自己權益的同時,務必步步為營,謹慎小心,多求教熟悉勞動法令及勞資爭議實務的專家,以免自己輕易吃虧上當,事後難以補救。
(編按:本文出於作者臉書,經作者授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