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慶昌/台大科法所碩士生、李明哲救援大隊成員
在受審影片中,李明哲低頭唸稿,為自己的民主理想與言論「認罪」的影像,震撼了台灣人。救援大隊以國際人權標準,譴責中國政府不應以言論入罪,也譴責中國沒有保障李明哲受到公正審判程序的權利。然而,有人不以為然,認為不應以「國際」標準要求中國政府,進入中國就應該遵守中國的法律,而且中國對李明哲的審判程序完全合乎自己的法律。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雖然避談國際人權標準相當荒謬,但就算不談國際人權標準,完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為基準,李明哲一案也嚴重違反中國自己的法律程序。
依起訴書,李明哲在3月19日,被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國安局監視居住,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3條第1項,監視居住應當在嫌疑人的住處執行。請問,李明哲在廣州市有固定的住處嗎?沒有固定住處,為什麼可以監視居住?假設檢察官筆誤寫錯了,不是監視居住,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3條第2項,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請問這個通知在哪裡?
另外,李明哲於5月12日被逮捕,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逮捕後,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請問通知呢?這些通知書內至少要記載李明哲被哪個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逮捕,還有他被羈押在哪裡。但李明哲從3月19日失蹤直到現在,家屬至今都沒收到任何一份中國官方的通知書,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連中國政府想強烈打擊的,所謂新黑五類之首的中國人權律師被中國政府抓,家屬都有通知書,那李明哲呢?
有人可能會辯解說國安案件的刑事程序跟一般案件不同。沒錯,但國安案件有特殊規定要明文寫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安案件在律師會見等規定的確與一般案件有所不同,但本文舉出之刑訴條文並未針對國安案件有特殊規定。
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國與台灣在2009年簽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2條是人道探視,內容是雙方同意在限制對方人員自由時,需及時通報對方,並且為家屬探視提供便利。請問中國政府有做到嗎?台灣政府事發後沒有收到通報,李凈瑜請求探視權也被拒絕,甚至註銷其台胞證,中國政府也沒有遵守自己簽訂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從此看來,中國的「以法治國」只是一場鬧劇,而主演這場鬧劇的主角,正是中國政府自己。所謂「大國威信」的蕩然無存,正是因為中國政府帶頭違法,自己定的法律自己都不遵守。
最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2條,審判應當在2個月內宣判,從李明哲起訴書最後的起訴時間8月4日開始計算,本周二10月3日期限就要到了,不過,因為中國現在是國定假日,期限會順延到10月9日。而且,請恕我提醒,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6條,宣判,一律「公開」進行。就讓我們看看,不斷宣稱「以法治國」的中國政府,會不會遵守自己的法律,在期限內公開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