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國榮/自由業
王光祿打獵案受到社會矚目,定讞後非常上訴,不僅最高法院為之開庭,更為之停審釋憲,使本案有廣大意義,不是孤立事件而已。首先,王光祿未殺人,竟要以傳統狩獵文化的行為,被判三年半,而且他狩獵是家裡老母要吃的,不是要販賣的,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與《槍砲管制條例》,都違法範限了原住民,所違的法是《憲法》與《原民基本法》。
當低階法律違背高階法律即是惡法,但我們的法官卻捨高階法律意旨不用,竟用惡法判案,動輒可毀人一生,這是什麼「東東」?這也是司法悲劇常常出現的最大惡源。
由王光祿案,我們也應該擴大到原住民的基本困境,一併注視與處理,即現在台大捷運站旁二二八公園,由馬躍.比吼與巴奈帶動抗議的「還我原住民傳統土地運動」,已逾兩百天,從凱道被驅至此,他們仍然搭帳篷以埋鍋造飯不退的精神,為土地正義24小時抗議,也開講堂,蔣勳、李烈、陳芳明都來相挺,他們爭取的,就是這個:
「今年2月14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傳統領域劃設辦法』,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中的『私有地』排除在外,少掉100萬公頃的傳統領域,將近4萬座大安森林 公園,逾4分之1個台灣,聽來驚人,但『傳統領域』非指土地所有權。依照《原基法》二十一條,政府機關或企業財團要大規模開發傳統領域範圍內的土地,需取得部落的『知情』和『同意』。排除100萬公頃私有地,代表政府、財團可以不經原住民『知情同意』的程序,就任意開發這些土地,例如亞泥礦權展延。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解釋:『這是很基本很退縮的防禦權,對一個民主國家來說,即便不是原住民,也該有在地居民的知情同意程序。』」(《鏡周刊》,「【一鏡到底】凱道流浪記 巴奈」 )
很明顯的,目前原住民此運動要點並不是要100萬公頃傳統領域都「還」他們,而是「傳統領域劃設辦法」是有違《原基法》二十一條善質意旨,這又是下階法律的惡法在拗在作怪,在違抗高階法律意旨。
我們注意到,如果傳統領域劃設也包括了原為傳統領域土地,但是改朝換代變成「私有地」之認定與溯源——如原有不少阿美族傳統領域土地之台糖,現為國營企業,國營企業是私法人,台糖土地就是私有地不是公有地,其開發就不須經原住民知情同意的程序——倘若都納進傳統領域來,則須經原住民知情同意的程序,台糖與財團根本就無法「任意」買賣、開發;所以在平地一般大眾都對財團兼併土地很感冒時,原住民這個運動的訴求是有正當性的,其同意權正可以幫我們阻撓財團橫行濫開發,大規模傷害台灣。當然,如何讓當地原住民不被收買彎腰同意,這又是另一回事,《原基法》二十一條意旨還是有其正面意涵,惟欠周詳。
而在廣義傳統領域土地上,如何讓原住民可以繼續其傳統文化,為生活所需,狩獵鋸木而不違法,這也就是王光祿案件被重視外,更應廣泛注意檢討原住民困境與運動原因,而不應讓王案以個案有救濟結束,基本問題還是無解。
蔡政府對原住民幾百年來受到不公待遇公開道歉後,依然補救無影,還通過「傳統領域劃設辦法」這樣惡法,真是為德不卒還雪上加霜,就像車禍肇事人道歉後,還搞成被害者要賠償付出這樣荒謬,請正視問題吧,總統,原住民的轉型正義在此時,而不是讓他們自生自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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