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雅綺:稅改方案 莫忽略數位經濟

出版時間 2017/09/27
學者指出,目前政府在數位世界的稅制趨勢和實體世界脫鉤,故應將數位經濟(如跨境電商)的特性納入稅改方案考量。資料照片
學者指出,目前政府在數位世界的稅制趨勢和實體世界脫鉤,故應將數位經濟(如跨境電商)的特性納入稅改方案考量。資料照片

江雅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

新稅改方案中,降低個人所得稅、提高企業營所稅的方針,身為小市民的筆者深表贊同。但同時也發現,在政府力拼數位經濟的時候,數位世界的稅制趨勢,似乎正和實體世界脫鉤。

首先,去年立法院修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要求跨境電商(如Google、Amazon、Agoda……)雖然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但只要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就是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要辦理稅籍登記並課繳營業稅。此強制電商落地課稅之原則,深值肯定。

但營業稅仍是可轉嫁稅,跨境電商落地課稅的重中之重,是不可轉嫁的營業所得稅。由於跨境電商的成本和利潤難以估算,據媒體報導可能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來課納稅款。

厲害的跨境電商銷售到台灣的產品,以數位知識內容為主,都是成本低、利潤高的智慧財產商品,其利潤率將遠高於《所得稅法》的規定。尤其,跨國大公司都有非常龐大的法律與稅務菁英團隊,為他們設計複雜的全球避稅架構。歐盟早就指出,電商科技巨擘透過稅制差異與智慧財產權的授權架構,把利潤移轉至低稅率國家、將成本留在高稅率國家,每年少繳數千億元台幣的稅金給歐盟各國政府。直至2016年,Google與英國政府達成協議,補繳13億英鎊稅金,方為跨國企業的追稅議題,創下先例。

除了可轉嫁營業稅將由網購消費者埋單,不久前財政部也將進口貨物的免稅門檻將從3000元調降到2000元;且只要半年內海外網購次數超過6次者也要加重課稅,理由是國外電商的貨物若有3000元的免稅門檻,和國內電商競爭「有失公平」。

可相較之下,物價水平比台灣高的國家如英、澳,網購消費免稅額都比台灣更高,美國甚至在2016年把200美元的免稅額一舉調高成800美元,今年又提出要把加拿大網民跨境網購的免稅額,由20美元提升至800美元,以吸引加拿大的網購族到美國消費。大勢所趨,台灣想靠調高免稅額阻止消費者去別國網站淘寶,恐怕會徒勞無功。

跨境電商落地課稅,是稅制正義的第一步,但加重可轉嫁稅、輕忽大企業所得稅,和實體稅改的趨勢,剛好相反。當數位經濟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筆者也在此呼籲,請政府將數位經濟的特性,納入稅改方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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