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文這樣做 到底算不算性騷擾

出版時間 2017/09/22
立委陳明文(右上)日前在大士爺文化祭中,強攬嘉義縣長張花冠肩膀,張前日赴警局告陳明文性騷擾。翻攝畫面
立委陳明文(右上)日前在大士爺文化祭中,強攬嘉義縣長張花冠肩膀,張前日赴警局告陳明文性騷擾。翻攝畫面

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被攬肩不舒服,張花冠赴警局告陳明文性騷擾》一文報導嘉義縣張縣長已對立委陳明文提出「性騷擾」的告訴,張縣長認為:「現在是民主法治的時代,不該用男性霸權思維對待女姓;她真的很不舒服,一直要求對方(指陳明文)把手拿開,但對方卻『攬得很緊一直到台上』,這是不對的。」這事件將來會如何演變,雖然與我們無關,但其中所顯示的法律問題,卻仍然值得我們注意。
 
第一、性騷擾vs.性騷擾罪

我國《性騷擾防治法》就「性騷擾」,在採取「行政罰」之外,並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的某一類「性騷擾」是「犯罪」行為,而賦予「刑罰」效果(基於一行為不兩罰,構成犯罪的性騷擾行為,刑罰之外,不再處以『行政罰』)。因此,我們也可以說「性騷擾」與「性騷擾罪」是兩種不同的不法行為:

1. 第二十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又第二項規定:『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就這一個事件,新聞媒體訪問了嘉義地區的律師道長,根據報導,大約有兩種看法:

1. 張縣長與陳立委二人是熟識的朋友、是政治上的夥伴,所碰觸的部位又是「非敏感部分」,所以並不構成「性騷擾」。

2. 構成「性騷擾」須符合主、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只要女性被碰觸時感覺不舒服即可,張縣長既已表示她感覺不舒服,那就已經符合主觀要件;又觸摸肩膀、脖子、腰部以下或大腿,是否構成「性騷擾」,在司法實務上有爭議,且女性肩膀是否為「敏感部位」,法官也會有不同意見。
 
依據新聞報導,律師道長所提出的看法,看起來好像都只是針對會不會構成「性騷擾罪」來論述;至於是否成立科處行政罰鍰的「性騷擾」,則不再討論之列。關於這個被指控行為是否會構成「性騷擾罪」,第一種看法,似乎很有道理,但也只是似乎很有道理而已,因為單單以「熟識的朋友」、「政治上夥伴」、「非敏感部位」這三個因素來判斷不構成「性騷擾」,恐怕論證不夠周延;又第二種看法,則好像認為這行為已經成立「性騷擾罪」,但也像是沒有結論(有點將來『承審』法官怎樣判,那就是怎樣的味道)。
 
第二、構成「性騷擾」?

什麼是「性騷擾」?「性騷擾」的法律定義是什麼?《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明定「性騷擾」係指構成刑事法律所定的「性侵害犯罪」行為以外,對於他/她人實施違反該他/她人之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並且具有下列所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據這個定義規定,「性騷擾」可區分為兩大類(又『性侵害犯罪』已經包涵在此定義之內,所以不另行規定「性侵害犯罪」的法律定義),就法律概念的明確性而言,第一類的「性騷擾」定義算是相當明確,但第二類的「性騷擾」規定卻仍然存在許多不確定法律概念,因此即便《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進一步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我們要判斷一個特定行為是不是構成「性騷擾」,有時候還是相當的不容易,這次陳立委被控告的行為,就是一個例子。
 
陳立委這次被控告的行為,雖然不是第一類定義所指的「性騷擾」,但在男女有別,非經女性同意,男性不能強行對女性勾肩搭背的一般概念之下,陳立委的行為會不會成立第二類定義所指的「性騷擾」?依據第二類「性騷擾」定義所列要件之「以他法……使人……感受冒犯之情境」,張縣長當時的感受,將會是重要的判斷因素之一。
 
第三、構成「性騷擾罪」?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所規定「性騷擾罪」構成要件,陳立委被控告的行為是不是構成「性騷擾罪」,必須要判斷的是:

1. 這行為是不是「擁抱」?(按照新聞照片:這行為是以右手勾住張縣長的肩、頸部位,緊靠張縣長來講話;又這行為確定不是親吻,也確定不是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2. 其次,如果是「擁抱」,那麼這行為是不是「乘人不及抗拒」(即乘張縣長不及抗拒)所為的擁抱?

3. 再來,如果是「乘人不及抗拒所為的擁抱」,那是否是「意圖性騷擾」而為之?
 
最終,本文要問的是:什麼是「意圖性騷擾」?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指出:「……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係指基於性騷擾意圖,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方法,以偷襲式、短暫性之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考其犯罪之目的……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究其侵害之法益……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

這是一個很適切、很合理的「目的性限縮解釋」,非常契合法規範意旨的司法實務見解。從新聞報導來看,這事件發生的原因、行為經過、並兩位當事人的說法,都聚焦在:因為某「政治問題」,所以有這樣的舉動。據此,參據上面這個判決,陳立委被控告的這個行為會不會構成「性騷擾罪」?答案應該是已經很明顯了。
 
結語:

陳立委被指控的行為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該當於行政罰鍰要件的『性騷擾』)?相信您已經有了相當的判斷;又究竟該不該當於「性騷擾罪」?相信您對自己的答案也已經是更加的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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