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楚翔/美國企業資深工程師
以勞工保障和所造成的貧富差距來看,美國大概是已開發國家裡的低標,但還是可以從這個低標裡找到可參考的想法。美國聯邦的工時規範是在Fair labor standard act (FLSA) 法案裡,簡單規範兩點: 一、每周工時40小時, 二、超過40小時的部分付1.5倍工資的加班費。乍看之下一例一休實施後,平日加班費雖仍不及美國,但假日加班費是優於美國的。而我想討論的,是在這個簡單的規定背後支撐,使其足以確實保障勞工權益的機制,和另一個一部分呼應了這次工商團體修法建議的規定。
除了FLSA以外,美國勞工最強力的支撐就是工會和集體訴訟的機制。美國製造業工會傳統上是很強大的(但近年被削弱不少),例如碼頭工人和汽車工廠的工會,FLSA只要提供泛用的基礎,工會可以透過集體協商,談出根據本身行業設計優於FLSA的條件,來進一步保障勞工權益。反觀台灣,多數行業沒有工會,而之前好不容易有空服員職業工會和華航達成團體協約,但華航片面違約後竟然也被勞動部裁決合法,就可以看到台灣對工會的保障是多麼脆弱。
但美國服務業的確也缺乏強而有力的工會,更有像walmart這種以打壓工會聞名的企業。但對付這種大企業,美國有一個很重要的手段──集體訟訴,可以結合所有相似狀況的人一起去告一個企業。因為一告起來可能就是幾百個人以上的官司,律師在這種案件上是有巨利可圖的。大企業如果想要在加班費上偷工減料,像明明假日出勤半天就算你1小時,或是每天多1小時不報加班,不用擔心沒有律師可以替小勞工打官司。去年4月walmart就在一個加班費的集體訟訴賠了勞工1.5億美金。如果是在美國,之前全聯加班過勞死的案例很可能在出勤紀錄登造不實的時候,就進入集體訟訴程序了。
但工商團體提出的一項訴求,管理幹部不受出勤紀綠限制,的確部分呼應了FLSA的設計:FLSA只適用於年薪低於4萬7千美金的勞工。這種設計的精神是,勞工法規保障的是勞動市場失靈的部分,也就是較低薪、取代性較高的勞工,而高薪勞工勞動市場是較有效運作的,就像我公司同事們都是可以談薪水談假期的,這部分政府可以減少介入程度。但台灣工商團體的訴求「平均薪資」需要修正,據去年統計僅是基本薪資2倍左右,美國的門檻則是聯邦基本薪資的3倍。
總結而言,借鏡美國制度來看一例一休的修法,高薪勞工的確可以考慮在法規上有更大的彈性,但低薪勞工必須要先有健全的工會以及救濟機制才可以修改法規保障,否則所有法規的彈性都會淪為資方用以剝削勞工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