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律常務理事郭怡青:台北律師公會退出全聯會後,對公會本身的影響

出版時間 2017/09/04
不少律師認為,如果律師界沒有一個由個別律師直接組成的全國性組織,以目前全聯會的組織及體制,永遠無法達成律師自治自律,以及律師市場資訊公開。圖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片
不少律師認為,如果律師界沒有一個由個別律師直接組成的全國性組織,以目前全聯會的組織及體制,永遠無法達成律師自治自律,以及律師市場資訊公開。圖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片

郭怡青/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依據《律師法》第11條第3項的規定,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7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由條文規定可知,全國性的律師公會聯合會既然只是「得」組織,且只要有7個公會便可組成,那麼以反面解釋,全國性的律師公會聯合會並不是地方律師公會非加入不可的組織,地方律師公會具有可以自由選擇加入或退出的權利。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全聯會)依《律師法》是由律師公會組成,個別律師並非直接會員;而台北律師公會(以下稱北律)總會員人數已達7000多人,占全國律師人數的8成;在地會員人數(事務所設於台北者)也有5000多人,占全國律師的比例亦超過6成;但北律在全聯會的代表席次卻與其他10個地方律師公會相同,僅有15人,則北律多數會員支持的意見,根本無法在全聯會獲得適當的反應。全聯會無法代表全國多數律師意見此一問題,北律並已另撰他文詳加說明。
 
北律主張「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已將近30年,而96年法務部(《律師法》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便已就執業方式對全國律師進行問卷調查,當時便已有近6成8的律師贊成此主張。個別律師雖非全聯會的組織成員,但全聯會既代表律師界,自應重視多數律師的意見;但此主張至今無法卻獲得全聯會的認可,始終不願意將此一主張納入《律師法》修法方向。
 
全聯會長期無視於此一多數律師的意見,北律本應與全聯會溝通此主張實施之可行性,但在已經30年後的現今,全聯會仍不願接受此一主張,與多數律師的意見背道而馳。全聯會已不宜再作為代表全國律師的唯一機構,基於對外爭取及保障會員權益的義務,北律只能選擇退出。
 
有媒體提及北律退出全聯會「掀開律師界的茶壺風暴」,指稱此舉突顯了律師市場的M型化,北律僅是為了減少律師加入各地律師公會成本才退出全聯會;這是對於北律此舉的誤解。北律長年來主張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主要目的在於健全全國性律師組織。現在的全聯會會員為各地公會,對外不具律師界全體的代表性早已遭到詬病;律師在職進修無法有全國統一標準,導致律師素質的城鄉差距;更遑論,由於全聯會無法直接管理個別律師,僅以地方律師公會作為處理律師倫理、風紀的主體,非但有各地標準不一的問題,更因地方律師公會無法以暫停執業或除名等方式懲戒違紀律師,導致地方律師公會處理律師倫理案件的形式化。
 
目前對於違紀律師的重大懲戒必須透過由審檢辯三方共同組成的律師懲戒委員會才能執行,亦即對於律師違紀,只能施以外部監督。如律師界沒有一個由個別律師直接組成的全國性組織,以目前全聯會的組織及體制,永遠無法達成律師自治自律,以及律師市場資訊公開。如此非但影響律師服務品質、人民訴訟權的保障,也影響了律師轉任法官制度的實施。
 
因此北律為主張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而退出全聯會,並非只是「茶壺風暴」,而是攸關法治的大事。全聯會雖以北律「不解地方律師公會的功能與存在價值」,回絕北律有關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要求,但全國性律師組織的健全與地方律師公會的功能或價值,二者並不衝突。
 
北律退出全聯會後,北律的全聯會代表也將隨之退出全聯會,從此與全聯會為各自獨立之團體,全聯會所作的任何決定、與政府所為的任何協議,對北律甚至於北律的會員均無拘束力,可以說,依據《律師法》的規定,既然全聯會並非地方律師公會必須加入的組織,那麼北律退出全聯會後,對於台北律師公會本身事實上並沒有任何影響。相反地,由於北律會員佔全國律師總數逾8成,在北律退出後,全聯會不僅不具備代表北律會員的正當性,其所提出意見更不應宣稱足以代表全國律師;因此,縱使全聯會就律師公會組織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而堅持維持現狀的主張,並不表示多數律師贊成全聯會此一立場。
 
台北律師公會本於爭取會員權益的初衷,退出全聯會,對外將以全國人數最多的公會的身分,提出合於多數律師意見的主張,期能讓《律師法》及律師執業相關法令的修正,有更完整且全面的考量,納入更多數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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