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律師
日前沈靖家律師投書《蘋果日報》論壇,認為目前律師養成教育僅有六個月,未若司法官受訓兩年紮實;且人浮於事,未來又非繼續在實習處受僱,所以淪為打雜,應該加長受訓時間,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云云,惟全文未指出合適的律師實習應延長多少,姑且以比照司法官兩年為之。筆者與道長容有不同見解,容待說明。
首查,話說哥倫布發現新大陸,有人以為這沒什麼了不起,就說:「只不過運氣比較好,我也可以做得到。」哥倫布笑著說:「請讓這雞蛋站起來。」那人怎樣都無法讓雞蛋直立。哥倫布就把雞蛋較大的一端敲凹進去,雞蛋就直立了。哥倫布就說:「世界上的事情都並不困難,你們看到別人的經驗,自然也就會做了。」我們到事務所,要學的「事務所經驗」,就是要學習如哥倫布般的巧思,豈是延長實習為兩年而一蹴可幾?
承前,今日律師考試,畢業當屆錄取者眾。然而,筆者所遇到的實習律師也多有三十歲以上,曾在大公司任職法務經理,或法院法官助理,司法實務經驗豐富,是否還需加長實習期間為兩年?恐屬多餘。不可諱言,實習期間通常薪水較低,而三十多歲任實習律師,現行六個月,已屬太久,豈能夠加長忍低薪期間?沈律方案,亦不通人情。
又查,鴨子划水,看來輕鬆,其實水下很賣力,我們律師實習亦然。
當年考上律師時,也有向莊勝榮律師,還有他的夫人黃碧芬律師請益,莊律師精於書畫,堪稱一絕,法理精湛,隻言片語的訴狀,得「一狀定乾坤」,這是沈律說加長實習期,就能學得嗎?黃律師亦曾說:「我實習與受僱時,我師傅很欣賞,因為案件分析,我可以替主持律師,想到對造如何攻防,我方盲點如何?」筆者駑鈍,尚知「取法乎上」,律師事務所實習,本該如黃律般:「自己找問題,多方設想,日日有新知」,怎會到沈律師,實習就剩打雜呢?是疏於自我要求?抑或心態被動?就不得而知了。
又查,至於法官受訓是否必然比律師高明?當然我們肯認在「知識」層面上,法官轉任的律師技勝一籌。但就法官畢竟聽訟,而非打訴訟,即使一流的拳擊裁判,也未必打得出世界拳王。諸如:訴訟技巧,案件變數,當事人選擇,對造攻防,一但沒有法院公權力加持,落入凡間的法官要與律師們一樣爭戰,在槍林彈雨中殺出生路,就「實務」操作上,律師同道,也不必妄自菲薄,認為受訓時間短,必然導致水準不若法官。
末查,漢武帝時期,怪才東方朔曾自嘆:「用之則為虎,不用則為鼠」,身為律師,法律專精與自我要求,法袍穿上就應「虎虎生風」,若如沈律所言,律師受訓就注定矮法官一截,難道碰上法官轉任的律師,就該「抱頭鼠竄」,宣告敗訴?律師本應日日精進,實習畢竟僅為「起點」,絕非沈律師所稱的「終點」,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