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日前對林奕含案作出不起訴處分,學者王曉丹認為全民等到的是被打臉、具有威嚇意味的不起訴處分,遭論者反駁王恐因先入為主的心證與盲點,兒未能堅守無罪推定與證據法則。翻攝網路
郭姵妤/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秘書
林奕含案最後予以不起訴處分,引起社會關注與迴響, 同時也有一些不滿與批評。雖然經過南檢偵辦, 但是到底真相如何卻未必完全浮現, 不過對於部分批評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意見, 我認為有很大的盲點且過度武斷。
政大法學院教授王曉丹為文批評南檢,認為林奕含案,「 全民等到的是一個被打臉、具有威嚇意味的不起訴處分, 這是檢方給我們的當頭棒喝」。這是在把檢察官打成全民公敵, 站出來替全民主持正義嗎?然而,在王的投書刊出後, 檢察官監督司改聯盟就轉貼反擊:「現在大家都已經被打醒了, 只差王教授?什麼叫全民的期待, 是要檢察官把無罪推定及證據法則都丟到垃圾桶?」
而我認為,身為法學者的王教授, 恐怕是因為出於先入為主的心證與盲點,不僅在法學上, 對應堅守的無罪推定與證據法則有所不足;在現實上,對於「 權力與控制」的理解也是非常單一。本文試圖以不起訴書為基礎, 就法理的部分,來檢視王教授的批判與論證是否合理恰當。 王教授本身為法律專業,若僅由所謂的「女性主義法學」角度出發, 批判南檢的性別偏見, 卻連基本的無罪推定與證據法則都可以不重視,這樣真的恰當嗎?
首先,王教授認為檢方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誤解了「權勢性交」(《刑 法》第228條第1項)的意義,是以形式主義,定義加害人性/欲的 「權力與控制」。
就法條來看,除行為人須與當事人有「上下從屬關係」外,行為人的 身分須使其擁有「權勢或機會」,且可以「利用權勢或機會」 施加於當事人身上,致使「性行為發生」,兩者應有因果關係。而檢 方的不起訴書中,針對權勢性交罪不成立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雙方頻繁互動時期已無師生關係;陳O星身為補習班教師, 對於林女並無決定權柄,亦無監督權勢、服從配合的關係; 雙方性行為發生時點已無師生關係存續,難以認定陳O星有利用權勢 的可能。
對此,王提出應該更細微地看待師生間的「權力與控制」。 其核心在於老師的控制欲,「老師透過深度往來或交往, 主導學生的思維、情感、期待與成長…迷惑與控制學生的感官、 認知與行動能力…控制欲的極致,可以透過性試探與性侵占而完成, 被害者有時會為了得以自我喘息,讓加害者的性/欲得到滿足。」王 教授提出上述認定「權力與控制」的標準與尺度, 批判檢方完全沒有提及「權力與控制」的證據, 就認為不構成權勢性交是不當的。然而, 我們必須落回具體個案與不起訴書, 進一步檢視王教授所列出的標準與尺度是否可行。
檢方偵辦的最大困難:「沒有被害人」
雖然檢察官擁有國家賦予的權力,可以蒐集各種證據資料: 包含偵訊被告(3次)、傳訊證人(34人次)、調閱資料(網誌文 章、電信資料、就醫紀錄、諮商報告等)……然而, 因為林女已自縊身亡,且家屬不願意提供個人日記、 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亦不願讓員警對自縊處進行蒐證。 此案的偵辦因為蒐證的限制而有其特殊性, 所以檢方只能以客觀上能取得的證據進行評斷認定。
王教授既然列出認定「權力與控制」的標準與尺度,同時也批判「 檢方並未提及是否有上述『權力與控制』的證據」。 作為法學者的王教授, 是否應該更清楚指出在偵辦此案的現實限制下,應用何種方法蒐證? 什麼樣的證據足以證明「權力與控制」存在並影響林女的事實? 如何證明利用權勢而為性交的因果關係? 難道王教授與林女曾接觸過?或握有檢方無法取得的關鍵證據? 還是王教授認為檢察官應強行要求林女家屬提供資料? 若其父母不願意提供,則發動搜索、查扣嗎?若檢察官如此, 王教授會不會又批評是造成二度傷害、執法過當呢?…除了提出標準 與尺度外,王教授難道不也應該以此案的特殊性, 提出實務上能滿足此標準與尺度的方法嗎?若無法提出具體作法, 卻以此要求南檢,豈不是苛求嗎?
況且,一個人是否被主導、被迷惑、被控制,其實是非常主觀的, 端賴林女以被害人或告訴人身分陳述才得以釐清。 若只用小說與網誌等文本或證人之證詞, 作為論罪根據是不足也不當的。故,就此案的特殊性而言, 檢察官是否能夠照王教授所言,蒐集「權力與控制」等證據, 是有其困難度的。南檢主任檢察官陳建弘也說,偵辦此案的最大困難 就是因為「沒有被害人」。
被「權力與控制」遮蔽的心證與視角
再者,當王教授在大力批判檢察官過於簡化、誤解權勢性交的意義、 未提及「權力與控制」可能存在之蛛絲馬跡的同時, 有無以同等的力氣搜尋不起訴書中檢方間接駁斥權勢性交的「反證」 ?
這些可能的「反證」包含:經比對後,「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之原版「初戀」內容, 係以雙方合意交往乃至於合意性交之觀點書寫;幾位閨蜜作證「 雙方互動就像情侶」、「介紹陳O星是她的男朋友」、「 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等; 相關醫療紀錄均未提及曾遭性侵;諮商紀錄顯示曾提及「被強迫」 及「誘姦」等詞語,但亦曾表明「就是一場戀愛」、「 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 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等…。
雖然這些訊息可能彼此矛盾, 但因林女已不在之蒐證限制而無從核對釐清, 檢方無法據以作為論罪證據也是可理解的。 檢方縱使無法完整還原事實真相,但至少已盡力貼近部分真相, 且足以作成不起訴處分的決定。 檢方因調查的困難而缺乏足夠的證據可以起訴,難道王教授主張, 縱然證據不足,但因為人死為大、受害為實,故應先起訴再說, 到時再推給法官,也累死被告與律師嗎?
當然,檢方所拼湊出來的僅是部分真相,必定有其不足。 但也不代表王教授,可以全然無視蒐證的限制、未周延考量可能的「 反證」,就認為南檢是「以偏概全,壟斷資訊、 扭曲感受與遮掩真相」,這恐怕是過度武斷了!若可能的「 部分真相」已出土,也足以證明可能不是權勢性交, 王教授還在拿自己定義的標準與尺度看本案的「權力與控制」, 難道不才是以偏概全嗎?還是即便諮商紀錄上顯示林女「 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 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王教授都認為是被主導、被迷惑、 被控制呢?
況且,照王教授的邏輯, 幾乎是預設一個有權力地位且能施展權勢與影響力的人, 只要對客觀上相對弱的一方,起心動念有「性」的念頭, 就是犯罪的開始。這樣的邏輯背後,是反映什麼樣對性的想像呢? 而在權力無所不在、權力部屬如此綿密的當今,又有誰能夠倖免? 是否代表只有滿足相同種族、年紀相仿、同為四肢健全、身分對等、 背景相稱、收入相當等條件的兩人,才不會有「權力與控制」 的存在?如此對權力的想像恐怕是流於空洞,也不現實。
打擊司法系統性別偏見,莫以犧牲無罪推定為代價
雖然王教授行文中,並沒有表明認為南檢應該要用權勢性交罪起訴陳 O星才是符合社會全民期待, 然而通篇文章卻已然暗示了王教授有罪推定的心證。 王教授不可能不知道無罪推定原則, 但卻不僅無視於蒐集證據的限制,也不開放地看待可能的反證。
況且,自今年4月底林女自縊後,引發社會軒然大波, 政客紛紛嚴厲譴責、婦團藉此討論權勢性交、鄉民大力肉搜撻伐、 民代倡議修法監督補教系統等, 在這麼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下眾所矚目,南檢敢亂搞嗎?如果為符合「 全民期待」,檢察官大可像李茂生教授所言, 勉強動用司法資源來平息眾怒,決定起訴後丟給法官。 南檢不起訴的處分, 到底是守住基本法學的無罪推定及證據法則底線, 還是顯露司法系統的性別偏見、漠視性別結構呢?
若檢察官在實務上已盡可能地謹慎偵辦, 而王教授作為法學者卻仍為文嚴厲批評。 如果見解並沒有特別進步或獨特高明,那用女性主義法學者的身分, 張著打擊司法性別偏見的大旗,卻無視證據法則並有罪推定, 恐怕並沒有比較正義。這是非常值得思考的, 也是當今社會許多主流婦女團體的思維。
所以,與其如王教授所說「林奕含案是檢方給全民當頭棒喝」, 不如說檢方不起訴的處分, 恐怕是給習於全民公審的鄉民正義當頭棒喝; 也給只談性別結構卻有罪推定、 凌駕基本法學精神的女性主義法學者當頭棒喝。
林奕含案最後予以不起訴處分,引起社會關注與迴響,
政大法學院教授王曉丹為文批評南檢,認為林奕含案,「
而我認為,身為法學者的王教授,
首先,王教授認為檢方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誤解了「權勢性交」(《刑
就法條來看,除行為人須與當事人有「上下從屬關係」外,行為人的
對此,王提出應該更細微地看待師生間的「權力與控制」。
檢方偵辦的最大困難:「沒有被害人」
雖然檢察官擁有國家賦予的權力,可以蒐集各種證據資料:
王教授既然列出認定「權力與控制」的標準與尺度,同時也批判「
況且,一個人是否被主導、被迷惑、被控制,其實是非常主觀的,
被「權力與控制」遮蔽的心證與視角
再者,當王教授在大力批判檢察官過於簡化、誤解權勢性交的意義、
這些可能的「反證」包含:經比對後,「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雖然這些訊息可能彼此矛盾,
當然,檢方所拼湊出來的僅是部分真相,必定有其不足。
況且,照王教授的邏輯,
打擊司法系統性別偏見,莫以犧牲無罪推定為代價
雖然王教授行文中,並沒有表明認為南檢應該要用權勢性交罪起訴陳
況且,自今年4月底林女自縊後,引發社會軒然大波,
若檢察官在實務上已盡可能地謹慎偵辦,
所以,與其如王教授所說「林奕含案是檢方給全民當頭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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