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信/銘傳大學新聞系主任
柯P飆罵一句髒話,引來無限波瀾,迄今還沒完沒了!
從道德教育的層面來看,此例一開,全國上下誰都可以針對任何事務、問題與現象不滿時都可以飆罵,柯P可以罵網友,網友自然也可以「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只是如此上下交爭鋒,讓道德教育怎樣落實下去?
日前柯P對於北市建中與成功兩所明星高中委外掃廁所之舉頗不以為然,強調學生應該「自己的廁所自己掃」,這就是生活教育,可是相對於這次的飆罵,柯P所要標榜的生活教育顯然也是失敗的!柯P做了錯誤示範!
再看看「路過中正一」案洪崇晏等人在中正一分局前指責當時分局長方仰寧「下賤、下流」,一審被依侮辱公務員罪處洪拘役五十五日,高等法院逆轉改判無罪確定。從林全內閣上台之後撤銷對318學運時占領行政院行動中的學生告訴開始,蔡政府對於所有相關案件全然視為「政治事件」而非「司法案件」,司法系統也似有若無地「予以配合」,無怪乎洪案也會從有罪到無罪。
再看高院的判決理由指出,洪、蕭、陶漢對方仰寧及警方說出「無恥、下流」、「臭卒仔、過橋、小孬孬」等字詞、撒冥紙等舉動,雖具輕蔑、貶抑之意,但他們的言行是為喚起民眾關注公共事務,合乎《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善意合理評論原則。
此中的「雖具輕蔑、貶抑之意」比起後面所提到洪等「言行是為喚起民眾關注公共事務」來得微不足道哉,所以無罪。對於受辱的方仰寧與警察來說無疑地就是表達了「你們被貶抑被輕蔑是活該,誰叫你們要在中正一警局執勤」。
高院的判決強調了洪等言行「合乎《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善意合理評論原則」,卻不保障公職人員執勤時的人身自由與人權,比例上是有偏差而非「我心如秤」。這樣的判決,會不會同樣適用在世大運開幕時的反年改陳抗行動的相關涉案人士?會不會適用於柯P所飆罵的「你和所有反年改人士」?
顯然按林全內閣與蔡政府的標準,這些陳抗人士是「司法案件」而非「政治事件」,結果一定是要求法院「依法辦理」,當然是要嚴辦。至於在警察執勤不力這方面,同樣是沒有防堵陳抗而造成國際笑話,相關執勤員警從上到下一定要嚴加究責。
就這樣國內的法律已成了「一國兩制」,司法系統的解釋與判決受到執政系統的影響;而第一線執法的員警,雖然同樣是公民應受《憲法》保障,可是在法律無法保障之下,執勤時隨時有可能遭遇「被貶抑被輕蔑」,而只要是執政黨認定的是「政治事件」對方侮辱你就成了「理所當然」,你身為公僕只有自認倒霉碰上了。反過來,你身為警察沒有用力擋下對蔡政府的陳抗,就是執勤不力,當然要受處罰。請問全國的警察公僕,他/她們每天該用什麼態度與立場來維護治安呢?
諸葛孔明的《出師表》中明白地指出,「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作姦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治,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提醒蜀主劉禪,「賞罰應一致,內外無異法」才是治國之道。
可惜的是如今太多的賞罰不明,內外異法讓民眾/公僕無所適從。孔子有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如今連市長都可以飆髒話,結果又是「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又怎麼可能讓民免而無恥?最簡單的法治都做不到一致與公平、公正,民眾又怎麼可能「有恥且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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