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冰箱裡的牛肉壞了 台電你怎麼賠

出版時間 2017/08/17
台電因故無預警斷電及後續限電事件,究竟有沒有賠償用電戶損失的義務?引發爭論。資料照片
台電因故無預警斷電及後續限電事件,究竟有沒有賠償用電戶損失的義務?引發爭論。資料照片

許家偉/律師

106年8月15日下午5時許,台灣各地在酷熱難耐的天氣下,發生了2至5個小時不等的斷電事件,除了部分交通號誌停擺造成交通大亂、90多起受困電梯等事件之外,樓下做牛肉買賣生意的劉媽媽哀號著隔天要出貨的這批牛肉,恐因失鮮而遭客戶退貨,於是氣急敗壞的按了我家門鈴,說道:「律師啊,幫我向台電索賠!」關於這次台電因故無預警斷電及後續限電事件,究竟有沒有賠償用電戶損失的義務,要從台電與用電戶間供電契約的性質及《電業法》、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等相關法律、規則來分析。

首先,台電與用戶間之供電契約應屬於《民法》買賣契約,具有繼續性及強制締約性,依《電業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既然用戶申請用電,台電即有與用戶締結買賣契約之義務,台電因故無預警的停止供電,用電戶是否能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台電請求賠償或加害給付之賠償?

依據《電業法》授權訂定之「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三、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電業基於發、供電設備特性及運轉維護之限制,無法保證永不停電,用戶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或設備,應視個別需要自備適當之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等,作為備用電源。」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條款」觀之,台電似有以營業規則及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約定排除《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

白話說就是「沒有不會停的電,如果怕牛肉壞掉,就應該自行事先準備不斷電設備!」

次之,台電以上開營業規則及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以定型化契約方式約定排除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有無《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之適用?

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條款」第20條定有「停、限電扣減電費處理原則」,於停、限電時給予一般低壓電力用戶扣減「基本電費×1/30×停電日數,未滿24小時者不予計算」之補償約定,在消費者保護實務上,可能被認為「有合理補償機制」而「非顯失公平」。故用電戶依《消費者保護法》以台電預先以定型化契約排除《民法》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顯失公平而無效的主張,可能不會被實務所採納。

所以,用電戶在此次全台大停電事件中所受損害,似乎無法直接向台電依《民法》及契約請求損害賠償,但如其他單位因停電事故造成民眾損害,例如電梯受困、電影院停止播放影片、有線電視斷線等造成一般民眾之人身、財產、利益損害,則視業者有無可歸責之事由,而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劉媽媽因失鮮而被退貨的牛肉,我自願替劉媽媽用我的消化系統消滅它,避免劉媽媽看著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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