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未納入討論陪審制或參審制,司改委員、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退席抗議。截取總統府影片
張亞綸/上班族
司法院不採陪審制而弄了個參審制,搞得司改總結會議有委員退場以示抗議,使得這場司改會議議題變得不具理想性,論職司審判之司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就其存在之目的乃為公平公正的客觀審判,若判決結果不被人民信任,而胡扯媒體報導影響人民對司法個案之觀點,實在本末倒置。
大多被詬病之判決,據筆者觀察,皆為殺人罪及政治案件,這類案件判決結果直接關乎法官自由心證或意識形態,而自由心證不過是張護身符罷了,大量違反經驗及論理,相同事件不同法官承審作出不一樣的判決,或者判決書裡替被告辯護真叫人啼笑皆非。
而實行陪審制可以減少職業法官的專斷,其實爭議性判決取決於法官的有罪與無罪之間,這其中幾乎可說是命運與機會,法官審理刑事案件,本就不可能百分之百的還原事實,其中有罪或無罪有時還真取決於法官的一念之間,這個念頭是不需對外解釋或曝光的,故筆者認為認定事實的權力應賦予陪審團行使,如此才能顯得更客觀,並可減輕法官內心壓力。
法官當然不需神格化,金融商業財稅案件,這些刑事案件對於法院來說仍是棘手案件,極為複雜有時不那麼容易釐清事實脈絡,故讓專家參與審判,立意良好,但是陪審團的建立仍是司法審判客觀的指標之一,當然得限定特定案件或重罪以上案件才交由陪審團,某種程度也是種主權在民理念的延伸。
我不認為所謂的陪審團或國民法官素質一定不好,事實的認定大部分靠經驗與常理去分析,陪審團成員可帶入外界觀點,豐富院內法官較為封閉的思考,當然如果需修憲,就請執政黨好好加油吧,司法本身是中性的,縱有所不足,仍可透過修法保障被害者及加害者人權,而司法官其專業或道德上之不足,筆者認為陪審制度可彌補此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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